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7 20:32:4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补偿范围
序号 赔偿项目 1 直接损失:1、限制、缩小了勘探开采范围(以矿产资源储量为依据) 2、妨碍了矿业权的转让权能 2 实际发生费用:1、矿业权登记必备资料的编制费用: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等。 2、取得和维护矿业权的费用:探矿权使用费、年检费等。 3、勘查阶段费用:勘查工程、临时建筑、测试测验、报告编写等。 4、基础建设工程投入(不可移动性):剥离工程、坑道工程、尾矿库、水、电、路、附属用房等建筑物投入。 5、设备投入(虽具可移动性,但是发生搬迁费,磨损费,折旧费):采矿、选矿设备等。 赔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一百二十三条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有关事宜的通知》一、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的补偿,原则上应按无偿取得与有偿取得区别对待。 (一)有偿取得矿业权的,补偿参照以下原则确定: 1、所压覆区域涉及矿产资源储量的,依据压覆矿业权区域内原核实保有资源储量(即扣除已消耗资源储量),按其在当时缴纳的价款和资金占用费计算,并分担压覆区域勘查投入。 2、所压覆区域矿业权有偿取得时不涉及矿产资源储量的,依据当时有偿取得的价款额,按压覆矿业权面积比例计算,并分担压覆区域勘查投入。 (二)无偿取得的矿业权,只补偿压覆区域分担的勘查投入。 (三)压覆采矿权范围内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须搬迁相应设施的,补偿其直接损 三、《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管理工作的通知》四、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补偿,原则上应按无偿取得与有偿取得区别对待。 (一)有偿取得矿业权的,补偿参照以下原则确定: 1. 所压覆区域涉及矿产资源储量的,依据压覆矿业权区域内原核实保有资源储量(即扣除已消耗资源储量),按其在当时缴纳的价款计算,并分担压覆区域勘查投入。 2. 所压覆区域矿业权有偿取得时不涉及矿产资源储量的,依据当时有偿取得的价款额,按压覆矿业权面积比例计算,并分担压覆区域勘查投入。 (二)无偿取得的矿业权,只补偿压覆区域分担的勘查投入。 (三)压覆采矿权范围内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须搬迁相应设施的,按照国土资发[2010]137号文件相关规定,补偿其直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