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笔】监管的逻辑:理财业务深度解析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6 4:02:5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随笔】监管的逻辑:理财业务深度解析

文国泰君安银行团队邱冠华 王剑 赵欣茹 张宇本文第一部分简述我国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史,重点回顾它如何脱离资产管理本质,而沦落为影子银行,以及这期间监管部门的应对。第二部分则是理论分析,阐述银行存贷款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在逻辑本质上的区别。第三部分,分析理财业务的这种沦落,会带来哪些后果。第四部分是我们对监管取向的预期。第五部分则是在前述监管取向下,理财业务的未来出路。 一、理财业务野史银行原本的主业是存贷款业务。储户们把钱存在银行,大家有存有取,但终归会沉淀下一笔相对稳定的金额,银行就将其用于放贷,并以此赚取贷款利率、存款利率之间的息差。这一模式已延续几百年,老少兼知。后来,我国银行业于2004年开始出现了理财业务。 关于理财业务的定义,银监会200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5年第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条指出:

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投资顾问等专业化服务,以及商业银行以特定目标客户或客户群为对象,推介销售投资产品、理财计划,并代理客户进行投资操作或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也就是,理财业务大致包括两大类:(1)理财顾问服务,就

是咨询,银行只仅出主意,卖点子;(2)综合理财服务,即理财产品的设计与销售,暂行办法定义为(第八条): 个人理财综合委托投资服务(以下简称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相关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由银行选择、决定投资工具的买卖并代理客户进行资产管理等的业务活动。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后一类是我们研究的重点。 具体实践中,大致就是银行设立一个理财产品(含具体合同),向投资者(一般就是银行原有的存款、贷款客户)出售,以此募集了资金。然后银行作为受托管理人,把这些资金按约定进行投资,取得的收益按约定分配给投资人,自己则收取管理费。一听起来,这应该是资产管理业务,不属于存贷款业务。(发债、ABS和产业基金业务合作请添加微信476353122)

1早期投向债券为主起初,理财资金投向就是银行间市场的各种高等级债券,所以我们觉得它和货币基金、债券基金非常类似

其背景,是银行间市场早年就实现了利率市场化,利率较高,但个人不能直接参与。个人的存款利率则受管制,较低。两者间存在明显利差(仅极少数时期倒挂),而货币基金、债

券基金实则可充当两个市场的套利工具,个人购买基金,基金再投向银行间市场的债券。既然这事基金公司能做,银行还不如自己做……于是他们就开始做了。但理财产品和公募基金又有很大区别,公募基金的管理人只收取固定管理费(但这又太过死板了,对基金管理人激励不足),套利空间的其余部分都归属投资者。 而理财业务,则可双方自行约定。通行的做法,是给客户一个固定的收益率,剩下的都归银行管理人,被称为“超额留存”(这和公募基金刚好相反,投资者拿了固定部分,银行拿走了套利空间的其余部分)。虽然这并不违反规定(《暂行办法》允许双方自行约定),但这约定的收益率却给后来的刚性兑付埋下了伏笔,有点偏离资产管理业了。再者,由于银行获取的是“超额留存”,他们就存在拉大套利空间的动机,而其中一个简单的方法就是期限错配,为管理期限错配,又对资金池产生需求,进一步偏离资产管理业。

2非标纳入投资范围但是,“非标准债权(非标)”纳入了理财资金和投资范围,我们就猛然发现理财业务加速变味了。 所谓非标,本质就是向企业的贷款,贷款条件由双方议定,不是证券那样的标准化合约,所以称为非标。由于早期规定,银行理财资金用途有限,且没有投资人主体,所以作为规避,有银行发明了“银信合作”,先由信托公司设立一只信托计划,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然后银行理财资金去购买信托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