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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
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建〔2012〕19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13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61号),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推进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2〕13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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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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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隧、公共交通(含地铁轻轨、载人索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河道、广场、园林、环卫、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管线、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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