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公司玉溪供电局建筑物与构筑物管理标准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7 22:13:1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建筑物与构筑物管理标准

1 总则

1.1 本标准规定了玉溪电网各单位生产、办公、营销、仓储、生活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风险评估、可靠性鉴定、检查与维护保养的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玉溪供电局及玉溪电网范围内的县级供电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章 第十六条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第五章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防火设计规范》第五章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第三章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2010 第二章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GB/T21431-2008 第六章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 全文 2.8 中国南方电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 4.5通风 2.9 《输变配电设备缺陷管理标准》 2.10 标识化线管理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建筑物

指人员进行生产、办公、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设施,如住宅、厂房、仓库等。 3.2 构筑物

对主体建筑有辅助作用的,有一定功能性的结构建筑的统称(一般是不适合人员直接居住的),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蓄水池、围墙、设备构架等。 3.3 办公区域

指生产调度大楼、各部门(所队)办公楼、各县级供电企业办公楼等供人员长期办公使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同时包含其相关辅助建筑物和构筑物。 3.4 生产区域

指变电站、开关站、开闭所、工器具房、检修试验场所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同时包含其相关辅助建筑物和构筑物。 3.5 营销区域

指开展对外营销、客户服务业务使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同时包含其相关辅助建筑物和构筑物。 3.6 仓储区域

指各仓库及附属建筑物和构筑物。 3.7 生活区域

指食堂、公用厕所、员工宿舍等供员工生活使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同时包含其相关辅助建筑物和构筑物。 4 职责

4.1 生产设备管理部

4.1.1 负责组织对生产区域建、构筑物进行风险评估及相关维护工作。 4.1.2 负责组织编制上报生产区域建、构筑物维护计划。 4.1.3 负责生产区域建、筑物维护的费用管理及组织实施。

1

4.1.4 负责建立建筑物、构筑物检查与维护标准。 4.2 办公室

4.2.1 负责组织对办公区域及生活区域建、构筑物进行风险评估及相关维护工作。 4.2.2 负责组织编制上报办公区域及生活区域建、构筑物维护计划。

4.2.3 负责办公区域及生活区域建、构筑物维护工作的费用管理及组织实施。 4.3 市场营销部

4.3.1 负责组织对营销区域建、构筑物进行风险评估及可靠性鉴定。 4.3.2 负责组织编制上报营销区域建、构筑物维护计划。

4.3.3 负责营销区域建、构筑物维护工作的费用管理及组织实施。 4.4 物资部门

4.4.1 负责组织对仓储区域建、构筑物进行风险评估及可靠性鉴定。 4.4.2 负责组织编制上报仓储区域建、构筑物维护计划。

4.4.3 负责仓储区域建、构筑物维护工作的费用管理及组织实施。 4.5 基建部门

4.5.1 负责在建、新建基建项目的建筑物与构筑物管理维护。 4.5.2 负责新建基建项目的建筑物与构筑物相关资料移交。 4.6 各部门

4.6.1 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建、构筑物进行风险评估及观测检查。 4.6.2 负责发现、评估管辖范围内建、构筑物缺陷。 4.6.3 负责上报管辖范围内建、构筑物维护需求计划。

4.6.4 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的维护工作进行验收。

5 内容与方法

5.1 风险评估

5.1.1 生产设备管理部每年9月30日前组织各部门完成对管辖范围内建、构筑物的风险评估及回顾,制定年度维护计划,并更新《建、构筑物风险等级评估及维护计划表》(附录A)。

5.1.2 评估范围包括局管辖范围内的所有生产、生活、办公、营销、仓储区域的建、构筑物,评估时还应关注对安全出口与通道的评估。

5.1.3 局所辖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应依据其对生产、办公、生活中设备安全、人身安全、健康、环保方面的重要程度及检查维护情况,参照《建、构筑物风险等级评估及维护计划表》(附录A)填表说明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并将建、构筑物风险划分为4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5.1.3.1 Ⅰ级—高风险,需申报项目进行可靠性鉴定、大修或拆除。 5.1.3.2 Ⅱ级—中风险,需申报项目进行专项或重点维护。 5.1.3.3 Ⅲ级—低风险,继续观察或自行维修。 5.1.3.4 Ⅳ级—可接受的风险,不需要进行维护。 5.2 建筑物与构筑物的检查

5.2.1 各部门安全区代表每季度按《建、构筑物完好状态标准》(附录B)要求对管辖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观测检查,自然灾害(飓风、大暴雨、大雪、地震、火灾等)或事故之后应进行例外检查,并记录《标识划线、照明通风设施、建构筑物检查维护记录表》(内容格式见标识化线管理标准); 变电站建筑物与构筑物检查可结合设备日常巡维检查工作开展,并在巡维作业表单中记录,发现问题按照《输变配电设备缺陷管理标准》执行 ;各单位在检查中应加强对发现问题的过程监测、管控,避免风险加大。

5.2.2 各部门安全区代表应按时组织观测检查和例外检查,发现的缺陷应及时进行缺陷风险评估,并更新《建、构筑物风险等级评估及维护计划表》(附录A),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控制及处理措施。 5.2.3 检查应包括对安全出口与通道的检查,确保安全出口与通道畅通、满足设计要求,并且有标识指明安全出口的位置,出口处于常开状态。 5.3 建筑物与构筑物的维护 5.3.1 建筑物与构筑物缺陷依据《建、构筑物风险等级评估及维护计划表》(附录A)和检查发现问题,开展维护、维修。

2

5.3.2 各部门自行评估所辖建筑物与构筑物缺陷风险等级,如属Ⅲ级风险,则各部门2个月内自行组织维护、维修,填写《标识划线、照明通风设施、建构筑物检查维护记录表》(内容格式见标识化线

管理标准),并及时更新《建、构筑物风险等级评估及维护计划表》(附录A)。 5.3.3 如属Ⅰ、Ⅱ级风险则按区域划分管理原则上报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年度或临时检修项目,落实维护、维修资金,按时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对具有Ⅰ、Ⅱ级风险的建筑物与构筑物制定有针对性、适宜的控制措施,确保风险可控。

5.3.4 建、构筑物应定期开展防雷检测。电力调度大楼每年由专业机构开展一次防雷检测,其他办公、生活建筑物与构筑物应每6年开展一次防雷检测,确保防雷装置配置完好、可用。生产运行场所的建筑物与构筑物,根据接地网检测周期,一并开展防雷系统接地网检测工作。新建的建、构筑物在完成移交前必须开展一次防雷检测。

5.3.5 建、构筑物应进行抗震设防分类,并根据其抗震设防类别确定抗震设防标准,具体内容见《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及标准》(附录C),不满足抗震设防标准但仍在用的建、构筑物要识别其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护加固措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必须满足抗震设防类别及标准要求。设计、竣工、台账资料不全的建筑物与构筑物,各使用部门应按区域划分管理原则上报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相关鉴定工作。

5.3.6 办公室、生产设备管理部、市场营销部、物资部门在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专项维护、大修、可靠性鉴定、防雷检测后应组织验收,填写《标识划线、照明通风设施、建构筑物检查维护记录表》(内容格式见标识化线管理标准)、《建、构筑物维护记录》(附录D),并及时更新部门级、局级的《建、构筑物风险等级评估及维护计划表》(附录A)。

5.3.7 在建、新建基建项目(投产未满一年)的建、构筑物由基建部门进行维护处理。 5.4 台账建立及维护

5.4.1 建筑物与构筑物使用部门、区域归口管理部门、生产设备管理部应建立《建、构筑物台账》(附录E),并在建筑物与构筑物发生变更1个月内进行逐级更新。

5.4.2 建筑物与构筑物的检测记录、报告,各使用部门应及时进行备份、保存。

5.4.3 基建部门在新建基建项目正式投产前应将建筑物与构筑物台账、相关记录、检测报告一并进行移交。 5.5 回顾

5.5.1 生产设备管理部每年结合日常检查及专项检查,组织各部门对建、构筑物风险管理及检查维护实施情况进行回顾,总结经验,找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提出改进措施,确保各级风险管控有效。 5.5.2 生产设备管理部应每年对《建筑物与构筑物管理标准》进行回顾,确保其适宜性, 并视必要性对标准进行修编、更新。 5.6 记录保存

《建、构筑物风险等级评估及维护计划表》(附录A)、《标识划线、照明通风设施、建构筑物检查维护记录表》(内容格式见标识化线管理标准)应保留三年,《建、构筑物维护记录表》(附录D)、《建、构筑物台账》(附录E)应长期保留。 6 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执行情况由生产设备管理部按照局《经济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7 附录 7.1 7.2 7.3 7.4 7.5

附录A 建、构筑物风险等级评估及维护计划表 附录B 建、构筑物完好状态标准

附录C 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及其标准 附录D 建、构筑物维护记录 附录E 建、构筑物台账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