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管理制度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4/20 21:42:4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止危险废物及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厂区在日常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及固体废物的控制。

第三条 污水处理厂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有化验室化验后的残留废液和进、出水在线监测室仪器产生的化学分析残夜。

第四条 固体废物主要有污泥脱水间产生的脱水泥饼,产生量较大,其次是职工生活垃圾和粗细格栅垃圾以及沉砂池里的沉砂,产生量相对较少。

第五条 单位职工必须提高对危险废物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意识,通过规范操作,推进清洁生产,最大程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产生量。

第六条 对危险废物及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和处置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预案,最大程度地消除或减少各类事故对环境的污染。

第七条 为便于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对危险废物及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和储存。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建设、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在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的运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

过程中,要避免遗漏遗撒、控制二次污染。 第二章 固体废物

第一条 污泥脱水间人员负责对厂区污泥产生量、处置量、拉运量及拉运人员的记录管理工作,随时和污泥处置单位保持联系,做好污泥处置五联单建档工作。

第二条 粗、细格栅间产生的格栅垃圾由运行班人员及时清理,做到日产日清。

第三条 燃煤锅炉的炉渣、煤炭的临时存放场所应有防泄露、防渗漏、防扬尘的“三防”设施。炉渣、煤炭的综合利用率要达到100%,不得随意堆放。

第四条 生活区垃圾必须日产日清,垃圾箱应设置在距离厂区生产生活较远的地方,垃圾箱应密闭化,防止敞开暴露,避免对周边居民及工作人员生活产生影响。

第五条 生活垃圾及格栅垃圾要集中拉运到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无害化填埋处理。 第三章 危险废物

第一条 本厂所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有化验室化验后的残留废液和进、出水在线监测室仪器产生的化学分析残夜。

第二条 产生的危险废物由化验室人员向单位环保办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贮存、流向、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三条 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四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

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第五条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六条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

第七条 对产生的危险废物应交给有资质的专业单位集中处置,不得随意处置。

第八条 运输危险废物时,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九条 收集、贮存、运输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十条 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单位应急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

第十一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十二条 单位环保办负责办理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环境保护行政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