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5 1:53:2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管理,严格劳动纪律,规范教职工考勤及休假行为,明确教职工福利,使考勤及假别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原则

1.据实记录原则:考勤记录人据实记录,审核签字人按规定审核。 2.工作第一位的原则:考勤以完成工作为前提,休假时要提前将工作进行安排或移交。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员工。

第二章 考勤办法

第四条 作息时间

1.学院行政管理、教学辅助、专任教师岗位人员实行周5个工作日;工勤技术人员实行周6个工作日,临时工按岗位性质由各部门安排。

2.基本作息时间

(1)行政管理、专任教师岗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30(5月1日—9月30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10月1日—4月30日)。 (2)教学辅助、工勤岗

根据岗位性质由各部门制定作息时间,经部门负责人、主管副院长、院长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五条 考勤要求

1.各处(室)明确一名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的员工担任兼职考勤员;考勤员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如实反映本部门员工出勤情况,严禁弄虚作假、伪造出勤。考勤员人选报人事处备案。

2.员工出勤以自然月为一个周期,实行一日一考。各部门考勤员每月2日前将本部门上月度完成审批的考勤表报人事处,并附休假、出差、值班及奖罚等表单。

第三章 休 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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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类假期批准权限

1.休假起止日中包含休息日的,休息日计入休假天数。

2.普通员工休假1天以内(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终批;休假2-5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主管副院长终批;休假5天以上由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院长依次审批、院长终批。

3.中层干部休假由主管领导审批,院长终批。 4.副院长休假由院长审批。 5.院长休假由董事长审批。 第七条 请、销假手续

1.员工休假需提前一天填写《员工休假申请单》,按准假权限完成审批后交考勤员,方可休假。如确因事件紧急或条件限制,未能办理请假手续,休假人可口头或电话请假,并于上班后第一个工作日补办。

2.休假员工在休假前做好工作交接。

3.员工休假完毕应向准假人办理销假手续。 4.员工休假期满因故不能按时上班需续假时,应在预定假期满前1天办理续假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的,可口头或电话请假,上班后第一个工作日补办,续假一次不超过3天(含)。

第八条 假别及假期工资发放标准

1.法定假 指政府规定的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节假日,以政府颁发的公告为准。休假期间按出勤工资计发。

2.病假 员工因疾病需住院治疗而请假,视为病假。病假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住院手续等。

休假年度累计15天(含)内工资标准按岗位基本工资计发,期间学院为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15天以后进入医疗期,按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3.工伤假 员工因公负伤需休假的,视为工伤假。工伤假以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和工伤认定为依据,休假3个月以内的按岗位基本工资计发。3个月以上的按岗位基本工资的80%计发,假期累计不超过6个月。因工致残员工的待遇,按国家有关工伤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4.事假 员工因个人事务处理而请假,视为事假。事假为无薪假。 5.婚假 婚假3天。婚假指入职满一年的员工,符合晚婚条件的,婚假7天。休假期间按出勤工资计发。

6.丧假 丧假3天。丧假指员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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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直系血缘关系的亲属)死亡而休假。休假期间按出勤工资计发。

7.产假 产假98天(含节假日)。指女员工在学院工作满两年,因第一次生育而休假。

参加生育保险的员工在休产假期间,学院不另行支付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月发放生育津贴,并按照相关规定报销生育住院费用。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员工,产假工资按岗位基本工资计发。

男员工护理假1天,按出勤工资计发。 8.寒暑假 休假期间按《薪酬管理办法》(修订)寒暑假工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公出、出差

第九条 公出

因工作需要,员工在工作日内离开校园在黄骅市区办理公务视为公出。公出须由主管领导同意,视为正常出勤。

第十条 出差

因工作需要,员工到黄骅市区以外办理公务视为出差。员工出差前填写《员工出差申请单》。 普通员工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主管副院长终批;中层干部出差由主管副院长审批,院长终批。出差视为正常出勤。

第五章 迟到、早退、旷工

第十一条 迟到、早退

1.未得到许可,擅自晚于规定上班时间上班的,视为迟到(雨、雪等恶劣天气、交通故障等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2.未得到许可,擅自在规定下班时间之前下班的,视为早退。 第十二条 旷工

因以下情况未按规定上班,视为旷工。

1.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超过2小时及以上; 2.未按请假规定办理请(销)假审批; 3.请假或续假未获批准; 4.以虚假理由请假; 5.不服从岗位调动安排;

6.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被公安、司法部门处理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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