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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3 22:25:0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附件: xx银行国库经收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行国库经收业务管理,规范国库经收业务操作,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及《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规定,结合我行业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库经收工作是国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收纳预算收入的重要环节。商业银行做好国库经收业务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 第二章 业务规定 第三条 国库经收业务指国库经收处认真履行国库经收职责,准确、及时办理各项预算收入的收纳,完整地将预算收入划转到指定收款国库。 第四条 国库经收处指经收预算收入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信用社。我行各营业网点均为国库经收处。 第五条 征收机关指负责管理、组织征收或监交国家预算收入的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海关以及国家指定的其他机关。预算收入的收缴方式有就地缴库、集中缴库和税务机关、海关自收汇缴。 第六条 各征收机关对自收汇缴的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应于当日入库;不得将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征收机关的经费账户,也不得存入储蓄账户和其他账户。征收机关按规定从税款中提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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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等款项,必须通过国库办理退库手续,不得自行从新收税款中抵扣。 第七条 国库经收处收纳各项预算收入时,要做好服务工作,不得无理拒收纳税人缴纳或征收机关负责组织征收的预算收入,不得向缴款人收取任何费用。国库经收处必须接受上级国库及当地代理支库的监督管理与检查和指导,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总行会计结算部是全行国库经收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国库经收业务管理制度,规范和指导操作流程,建设国库经收业务相关操作系统,组织维护机构联网系统入网手续,检查和督导国库经收业务合规操作。 第九条 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国库经收业务相关操作系统的开发和运行,监控和维护系统正常运行,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异常情况及时反馈国库和相关部室。 第十条 总行个人金融部负责组织创新国库经收业务在非柜台渠道的缴款功能,拓宽国库经收业务受理渠道,减轻柜台压力。 第十一条 总行公司金融部负责牵头和指导分支机构拓展预算收入代征收业务,负责签订服务协议。 第十二条 总行清算中心负责全行及xx地区国库经收相关系统的日常管理、对账及清算款项集中划缴国库等工作;分行清算中心负责地区国库经收相关系统的日常管理、对账及清算款项集中划缴国库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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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分行、管理行负责落实国库经收业务制度规定,加强业务培训,督导辖区内各营业网点合规合法办理国库经收业务。 第十四条 各营业网点认真执行国库经收处的基本职责,高度认识国库经收业务的重要政治意义,为缴款人提供优质高效快捷的金融服务,准确、及时、合规地办理国库经收业务,同时必须接受人行和总行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四章 核算账户 第十五条 我行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设“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专门核算收纳的预算收入。 第十六条 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一律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进行核算。不得将经收的各项预算收入款项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之外的其他科目或账户。 第十七条 国库经收处不得违规为财税部门、海关等征收机关开立预算收入过渡账户。国库经收处违反规定为征收机关设立过渡账户的,人民银行有权责令其撤销过渡账户,并将预算收入在过渡账户中滋生的利息及罚没款项缴入当地中央国库,预算收入资金按预算级次缴入相关国库。 第五章 业务类型 第十八条 我行国库经收业务收纳的资金性质有税款、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等纳入预算收入管理的资金。 第十九条 我行国库经收业务按客户缴款渠道分类有协议委托缴款、银行端柜台缴款和银行端自助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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