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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新会计监管理论的上市公司会计监管问题研究

作者:张 琳

来源:《商场现代化》2009年第15期

[摘 要] 会计监管是上市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以及维护公共利益的政府、社会及中介机构等对公司的会计活动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与管理,保证其在既定的规则下合理地开展工作。本文通过回顾会计理论的演进过程,试图为新形势下上市公司的会计监管找到新的理论依据,并为加强我国证券市场会计监管予以启示。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 会计理论 上市公司 会计监管

一、会计监管理论的演进 1.传统会计监管理论

根据传统的会计监管理论,实施会计监管是因为投资人及证券市场无法在效益不同的企业之间作出区分,而之所以无法作区分,又是因为与会计信息相关的一些因素。列夫威奇(1980)归纳了这些因素,并运用有效市场假说加以否定,从而否定这些理论的合理性。

早期会计监管理论被有效市场假说以及相关的经验证据否定后,那些认为有效市场假说成立的研究者,又从有关市场失灵的经济学理论中为会计监管寻找理论支撑。

问题是在提供会计报告信息方面是否存在市场失灵,取决于私人提供信息及签订契约的成本与同样产出水平下会计监管的成本,哪个更高。如果会计监管的成本巨大,且没有证据足以说明相对于企业订约和提供信息的私人成本,会计监管成本到底有多大,以及监管可带来的利益,就无法明显地看出监管主体进行会计监管是否会改善社会福利。因此,会计监管及监管主体的目的是不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就值得怀疑,这意味着假设会计监管是对市场失灵的反应不再合理。

2.新会计监管理论

新会计监管理论以产权理论和政治活动的经济理论为基础支撑,对会计监管理论有了新的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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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产权理论,新会计监管理论用契约成本解释会计选择。既然企业的本质是若干契约的结合,签约各方就要求对契约进行监督,而会计则在制定契约、监督契约的实施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果某个契约减少代理成本比其他的契约更为有效,所应用的会计程序就比其他程序要好。

依据政治活动的经济理论,新会计监管理论用监管活动中的信息和契约成本解释监管主体的行为与公众利益假设之间的不一致性。也就是说,由于难以说明证券价格对企业遵守相关披露规则确实有反应,因此,也就没有证据表明,股东认为按规则披露的信息在评价企业时有用,也就不能证明企业按规则披露的个别效益超过了个别成本。这就使人们怀疑,“会计监管的目的在于增加社会福利” 这一假设的合理性,由此,“会计监管的目的在于维护监管主体自身利益”这一假设应运而生。

从新会计监管理论,可以看出,我们应对我国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契约动机和反政府监管动机及其表现的特征进行理论分析和经验检验,从而为监管主体找准监管对象,改进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率提供理论和经验依据。 二、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存在的问题 1.政府监管效果不好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体系从无到有,监管规范日渐完善,但是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却越来越严重。会计舞弊案件的频频发生,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对会计信息质量的信心。虽然监管部门不断加强监管力度,但处罚的威慑力非常有限。严重的会计信息失真和收效甚微的信息披露违规处罚效果,显示了我国上市公司政府会计监管效果不好。 2.外部监管力度有限

由于违规成本低廉,处罚力度不大,使得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冒险出具虚假报告。此外,监管机构缺乏独立性。一些企业借助事务所完成会计业务,然后又由事务所进行审计,使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丧失,造成会计信息质量下降。

上市公司外部监管主要依靠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但目前来看,社会性的监督机构并没有起到最后防线的监督作用。我国目前有些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时,不按独立审计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在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情况下就确认有关事项,造成审计后的会计报表失真或者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3.内部监管机制缺乏

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着大股东操纵董事会、董事会与总经理两职合一、董事会成员缺乏独立性等现象,审计委员会形同虚设,监事会也很难起到内部监管作用。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存在独立性差、监事工作不到位、监事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知识结构不合理的现象,使得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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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难以真正发挥作用。审计委员会又往往是董事会的一个下设机构,是组成董事会的二级委员会,因此,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有效履行不仅取决于审计委员会本身,还取决于董事会。但目前,我国董事会独立性的缺失,使得其下属的审计委员会无法行使监管职能,形同虚设。 4.相关法规建设薄弱 (1)会计监管配的法规不健全

政府法规性文件的会计监管包括会计信息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法律责任体系。而现行会汁信息的质量控制体系等法规存在着系统性不强、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并仔协调性不够等诸多问题。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重视对行政、刑事责任的追究,忽视对遭受损害的投资者的民事赔偿。

此外,目前我国证券法还没有涉及新闻媒体对证券市场监督的条款规定,中国证监会的法规对证券市场的媒体监督也无规定。因此,新闻媒体监督市场参与者行为和执法机关监管活动的权利缺乏具体的法律条文作保障,媒体的报道权和批评权得不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2)法规制定缺乏长期规划

会计法规作为经济领域的基础性法规,应该保持其权威性和相对稳定性。我国的《证券法》从出台到修订仅仅7年,并且修订幅度存60%以上,我国1985年颁的《会计法》在不过二十年的时间内已经两度修改,这一方而反映我国会计法规建设适应了当前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另一方而也暴露了我国在会计政策制定方而缺乏前瞻性和长期规划,法规的权威性、稳定性和连续性不足,不利于经济稳定和优化资源配置。

三、基于新会计监管理论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对策 1.构建会计监管体系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要加快会计监管相关的立法进程,使会计监管各个环节有法可依。法律监管是建立会计监管制度框架和监管结构的基础和保障。要加大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中相关机构及个人的法律责任,加大企业管理层、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严格执法程序,坚决做到违法必究。对严重违法者,不但要没收其非法利润、处以罚款,而且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人民事赔偿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承担是并行不悖的,关键是要根据其行为违法性质和程度而确定。 (2)发挥政府监管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