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相关工程的维修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1 9:48:1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第七章 相关工程的维修

第一节场地排水及基础

第7.1.1条 古建筑场地的保护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的树木和植被,不得任意砍伐和损坏; 二、未经古建筑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坡面上堆置大量弃土或擅自进行爆

破作业;

三、保持排水畅通,不得在坡面上任意设置蓄水池或开挖土方。 第7.1.2条 对在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红粘土场地上的古建筑,应加强其基础的维护,避免地表水的不利影响;应保持排除地表水的天然条件,避免截断雨雪水的天然流径路线;水池应布置在地势低的地方,建筑物周边应设置散水坡。 第7.1.3条 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有山坡时,应做好场地防洪排水系统;宜在山坡上部适当位置设置截洪沟,将洪水引至古建筑场地以外;截洪沟的纵向坡度不应小于3‰,横断面大小应按汇水面积的常年最大流量确定,沟底宽度不应小于600mm,沟壁的坡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要求确定,并应防止渗漏;在土质松软和受水冲刷地段应适当加固。

第7.1.4条 当古建筑位于山坡上时,应对其场地的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水文地质作出评价,如对古建筑有潜在威胁或有直接危害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岩溶和土洞发育地段,应采取可靠的整治措施;当发现有岩土裂缝、位移等滑坡、崩塌迹象,应立即与文物管理单位联系,及时采取防治或抢救措施,并应定期观测滑坡体或崩塌体的位移、沉降变化。

当古建筑位于河岸上时,应根据水流特性、河道的地形、地质水文条件等做好场地附近河岸边坡的保护和必要的冲刷防护设施;如发现有边坡溜坍或堤岸崩

塌等迹象应及时进行整治。

第7.1.5条 在古建筑地基附近开挖坑槽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地质条件不良,如软土、土层中含有泥层或流砂层,或地下水位较

高时,不宜采用无支撑的大开挖方法施工; 二、当地质条件良好、土质均匀且地下

水位低于坑、槽底面标高0.5m以上时,可不设支撑;但其边坡坡度(高宽比)不应大于1.2,且边坡顶点至古建筑台基边缘的距离(即护坡道宽度)不应小于3.0m(图7.1.5)。

三、在古建筑基础四周或围墙两侧不得堆置大量弃土;

四、采用降低地下水位施工时,应防止因地下水位下降对古建筑基础产生

下沉;

五、冬季开挖坑槽时,应防止古建筑地基遭受冰冻;

六、施工过程中,应对古建筑基础进行沉降观测;如发现有下沉或位移迹

象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进行加固处理。

第7.1.6条 当古建筑台基遭到损坏时应及时修整对基础不均匀沉陷应查明原因如系局部软弱土壤所致可采用碎砖三合土或三七灰土予以换土并分层夯实。 第7.1.7条 加固和翻修古建筑地基基础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古建筑上部结构出现的裂缝、倾斜以及墙身或墙与柱间的开裂等现

象,应查清原因;只有查清上述现象确属地基基础问题引起后,方可对其进行加固和翻修;在未查清前,不得轻易地对地基基础进行处理。

二、加固和翻修前,应取得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并应根据建筑物的实际荷

载情况和环境条件重新进行验算和处理;不得未经验算便按原样重修; 三、当古建筑的原基础埋置过浅或在冰冻线以上时,应根据当地工程地质

条件对基础的稳定性作出正确的评价,必要时应进行验算或定期观测; 四、在古建筑及其周围设置新的管道系统、蓄水池或室外排水沟渠时,应

考虑在施工和使用中可能对古建筑地基基础造成的不良影响,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五、在古建筑附近或古建筑群中,加固或翻修一幢建筑物的地基基础时,

应采取措施防止其构造施工和受力方式等对邻近古建筑产生不良影响; 六、翻修古建筑的地基基础时,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

础设计规范》的要求,对处在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多年冻土、高原季节性冻土地区的古建筑,尚应按相应的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第7.1.8条 选择古建筑地基加固方案时,应根据当地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地基荷载影响深度、材料来源和施工设备等条件的综合考虑,合理选用桩基、水泥灌浆、硅化加固、旋喷加固等方法处理;当荷载影响深度不大、且为局部加固时,可采用抬梁换基、加设砂石垫层等简便方法处理。

第7.1.9条 当古建筑地基需采用桩基加固或原桩基已残毁、需更换新桩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宜采用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灌注桩,如地下水位较低,可采用人工挖

掘成孔灌注桩或选用静压桩不宜采用打入的木桩和预制桩; 二、当原木桩有特殊保留价值,仅允许更换一部分残毁的原桩时,应选用

耐腐的树种木材制作,并应打入常年最低地下水位以下;若地下水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