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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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检验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05.29 【实施日期】201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

(2015年2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1号公布 根据2016年10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报检行为,维护正常的检验检疫工作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 1 / 2

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

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报检企业的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报检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报检企业,包括自理报检企业和代理报检企业。

自理报检企业,是指向海关办理本企业报检业务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出口货物的生产、加工单位办理报检业务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自理报检企业的规定管理。

代理报检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为委托人向海关办理报检业务的境内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报检人员,是指负责向海关办理所在企业报检业务的人员。 报检企业对其报检人员的报检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报检企业办理报检业务应当向海关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报检企业备案表》;

(二)《报检人员备案表》及报检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应当提交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第六条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海关应当为报检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核发报检企业及报检人员备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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