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方案[2018版]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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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

(2018年版)的通知

国卫疾控发〔201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适应精神卫生工作发展需要,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对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委组织编制了《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下载),请遵照执行。原卫生部发布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卫疾控发〔2012〕20号)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5月2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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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

(2018年版)

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精神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为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现、治疗、管理、服务,促进患者康复、回归社会,充分发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含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心理科,下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工作中的作用,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和工作流程,提高防治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本规范的服务对象为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六种严重精神障碍的确诊患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病情评估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限于上述六种疾病。

1.机构、职责及保障条件 1.1 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制度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主动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建立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或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每年至少召开2次例会,研究制定辖区精神卫生政策和相关制度,统筹协调解决综合管理、救治救助、人才培养、机构运行、保障等问题,负责组织辖区精神卫生工作的开展与督导。探索建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区康复机构、社会组织和家庭相互支持的精神康复服务模式,完善医院康复和社区康复相衔接的服务机制。结合辖区实际建立“对口帮扶”等工作制度,在辖区组织开展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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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卫生科普宣传、患者诊断复核、病情评估、调整治疗方案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主动与同级政法部门协调,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服药率纳入当地平安建设的考核指标,提高患者救治管理水平。县级及乡镇(街道)卫生健康部门要与政法、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患者相关信息。

乡镇(街道)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建立由政法、卫生健康、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残联等单位参与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由网格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精神疾病防治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精防人员)、派出所民警、民政干事、残疾人专职委员、家属、志愿者等组成的患者关爱帮扶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例会,各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通报重点工作情况。综合管理小组、关爱帮扶小组成员之间要加强协作,熟悉各自联系方式,及时保持沟通,协同随访患者,共同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筛查和登记,交换患者信息,全面了解辖区内在册患者和家庭的基本情况,解决患者管理、治疗、康复和生活中的难题,工作中注意保护患者个人隐私,避免将信息泄露给无关人员。

1.2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责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辖区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会同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加强与当地财政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负责辖区精神卫生信息系统的建设及维护。组织开展辖区精神卫生工作督导、考核、评估及培训等。统筹辖区内精神卫生资源,对技术力量薄弱地区组织开展对口帮扶。对辖区内发生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应当积极组织开展相关调查,并上报调查结果。成立由精神卫生预防、治疗、康复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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