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汇总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1/7 7:54:2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从业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评价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从事法定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评价检测机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及发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另行制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评价检测机构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监管职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制定评价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指导对评价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评价检测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省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评价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评价检测机构资质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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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管理工作。省级以下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评价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以下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域从事法定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评价检测机构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

第四条(服务原则) 承担法定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评价检测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3条、第69条)

第五条(行业自律) 国家支持成立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技术服务行业组织,鼓励行业组织建立评价检测机构信用评定制度,健全技术服务能力评定体系,完善技术仲裁工作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秩序,规范执业行为。(注: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2条)

第二章 资质认可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资质条件) 承担法定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

(二)工作场所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档案室100平方米以上,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满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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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需求。

(三)承担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安全评价的机构,配备专职安全评价师的专业能力必须能够满足技术服务需要(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29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8条)

(四)承担单一行业(领域)安全评价的机构,专职安全评价师不少于25人,每增加一个行业(领域),应按专业配备标准至少增加5名专职安全评价师。专职安全评价师中,一级安全评价师比例应高于20%,一级和二级安全评价师比例应高于50%,注册安全工程师占比不少于30%。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六)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承担安全评价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七)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并具有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关工作经历8年以上。

(八)建有与承担行业(领域)安全评价相对应的技术专家库。

(九)建有正常运行,可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资质条件) 承担法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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