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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 (2015-07-05 09:26:29)转载▼ 标签: 政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乡镇工作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乡镇(不含街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乡镇工作补贴的水平不低于人均200元,补贴标准可根据乡镇情况和在乡镇工作时间等因素适当区别,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
三、乡镇工作补贴自到乡镇工作之月起按月发放。调离乡镇工作岗位或离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离退休的下月起停发乡镇工作补贴。
四、乡镇工作补贴所需经费,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五、各地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按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对工资收入水平相对较高的乡镇是否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六、乡镇工作补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七、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5年3月26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实施意见》 豫人社〔2015〕31号 2015年6月30日
根据人社部(2015)7号文件精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下发文件决定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
补贴对象为: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上级政府长期派驻乡镇(6个月以上)工作人员。
补贴标准为:5年以下200元,6~10年220元,11~15年240元,16~20年260元,21~25年280元,26年以上300元。 对条件艰苦乡镇可适当提高补贴,原则不超过100元,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补贴时间:2015年1月1日开始。
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出乡镇,补贴取消。
(补贴具体事宜以各县市人民政府文件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