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司考真题整理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2 6:51:1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C.法院应依职权查明乙国法律,也可要求当事人证明乙国法律的内容 D.应由双方当事人负责证明乙国法律,在其无法证明时,才由法院依职权查明 答案:C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外国法的查明。所谓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应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93条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3)由与中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4)由该国驻中国使领馆提供;(5)由中外法学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司法解释表明,我国法院对外国法的查明是持积极态度的,在确定外国法的内容时,既尊重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法律资料,也重视通过其他途径由法院主动进行调查,而不是把查明外国法内容的责任完全归之于当事人或法院。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C.

2008年·四川

29.2007年,甲国国内不幸爆发某种流行传染病。据报,甲国驻乙国大使的官邸发现疑似患者。乙国卫生防疫人员迅速赶到该官邸外,做好处理患者准备工作。甲、乙两国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且彼此间没有其他的相关协定。根据该公约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于官邸处于城市居民区,乙国卫生防疫人员可以立即进入官邸调查处理患者

B.只要患者不是大使本人或其家属,乙国卫生防疫人员就可以进入官邸进行调查和处理工作 C.如果未得到甲国大使的明确同意,乙国卫生防疫人员不得进入官邸进行调查和处理工作 D.只要甲国大使没有明确反对,乙国卫生防疫人员就可以进入官邸进行调查和处理工作 答案:C

解析:《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了使馆馆舍不得侵犯。使馆馆舍是指供使馆使用及供馆长寓所之用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各部分,及其所附属的土地,不论其所有权属谁。使馆馆舍不可侵犯表现在:(1)接受国人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这表明接受国官员未经使馆馆长同意,不得擅自进入使馆馆舍执行公务,即使是送达司法文书或遇火灾以及流行病发生,也不例外。(2)接受国对使馆馆舍富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尊严和安宁的事情。(3)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C项。

30.2008年6月,我国完成缔结某项条约的谈判工作,该条约中的某些条款与我国国内法律的规定有较大冲突,该条约目前尚未生效。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我国在缔结该条约时,有义务对那些与我国法律相冲突的条款作出保留 B.我国在缔结该条约时,有义务先行修改与该条约相冲突的我国法律 C.上述条约须经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D.由于该条约尚未生效,我国不得缔结该条约 答案:C

解析:缔结国际条约的时候,如果发现条约与国内法律规定有较大冲突的话,提出条约保留是国家的权利,而非是义务,因此,A项说法错误。

我国没有义务先行修改与条约相冲突的国内法,因此,B项说法错误。

《缔结条约程序法》第7条规定,条约和重要协定签署后,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报请国务院审核;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予以批准。因此,C项说法正确。

没有关于条约没有生效就不得缔结的相关规定,因此,D项说法错误。

31.甲、乙、丙、丁四国是海上邻国,2000年四国因位于其海域交界处的布鲁兰海域的划分产生了纠纷。同年,甲国进入该区域构建了石油平台,并提出了划界方案;2001年乙国立法机关通过法案,对该区域作出了划定;2002年丙、丁两国缔结划界协定,也对该区域进行划定。2004年某个在联合国拥有“普遍咨商地位”的非政府国际组织通过决议,提出了一个该区域的划定方案。上述各划定方案差异较大。根据国际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的行为不构成国际法中的先占,甲国的划界方案对其他国家没有拘束力

B.乙国立法机构的法案具有涉外性,构成国际法的一部分,各方都应受其拘束 C.丙丁两国缔结的协定是国际条约,构成国际法的一部分,对各方均有拘束力 D.上述非政府组织的决议,作为国际法的表现形式,对各方均有拘束力 答案:A

解析:国际法上的先占是指国家有意识地取得不在其他任何国家主权下土地的主权的行为。先占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先占的对象必须为无主地,即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或被原属国家明确抛弃。二是先占应为“有效占领”,首先国家应具有取得该无主地主权的意思,并要公开地表现出来;其次国家须对该地采取实际的控制,包括采取立法、司法、行政措施,建立机构,标示主权等适当的行动。本案中,布鲁兰海域并非无主地,而是存在争议的土地,甲国建立石油平台,提出划界方案,并不构成先占。所以A项的说法是正确的,应当选。

布鲁兰海域的主权归属,甲乙丙丁四国存在争议,因此,他们之中任何一国或两国单独制定的划界方案在没有得到其他国家的同意之前,对其他国家都不具有约束力。因此,BC项说法错误。

在联合国拥有“普遍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不是布鲁兰海域的主权享有者,因此,它提出的划界方案对当事国更没有约束力,因此,D项说法错误。

32.2001年,甲国新政府上台后,推行新的经济政策和外交政策,在国内外引起强烈反应。乙国议会通过议案,谴责甲国的政策,并要求乙国政府采取措施,支持甲国的和平反政府运动;同时乙国记者兰摩也撰写了措辞严厉的批评甲国政策的文章在丙国报纸上发表;甲国的邻国丁国暗自支持甲国的反政府武装的活动。根据上述情况和国际法的相关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国记者的行为,涉嫌违反国际法

B.乙国议会的法案一旦被执行,则涉嫌违反国际法 C.丙国的行为涉嫌违反国际法 D.丁国的行为不涉嫌违反国际法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的是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现代国际法确立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基本原则,因此,传统的以干涉、战争、平时封锁等方法来解决国际争端的情况已经不符合国际法的要求了。本题中,乙国因甲国新政府的经济和外交政策而产生争端,因此,乙国采用干涉、支持甲国和平反政府运动的方式来报复甲国的方式是违反国际法的。因此,B项正确。同理丁国暗自支持甲国的反政府武装的行为也是违反国际法的,因此,D项错误。 乙国的记者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因他的行为不构成违反国际法。因此,A项说法错误。

丙国本身没有对甲乙两国之间的争端发表或实施任何行为,因此,只是乙国的记者在其国内发表了相关的文章,这与本国国家本身的行为没有任何关系。因此,C项说法错误。

33.甲国是一个地理上宽大陆架的沿海国,也是发达国家,其地理大陆架从领海基线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为380海里。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有关的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大陆架的范围可以延伸到380海里处 B.甲国的大陆架只能限定在200海里以内 C.甲国的专属经济区不必限定在200海里以内

D.甲国如果在200海里外的大陆架底土开采石油,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向其缴纳合理费用 答案:D

解析: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非生物资源,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缴纳一定的费用或实物,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免缴。所以本题应选D项。

34.甲、乙两国是邻国,关系一直紧张。甲国曾多次出动空军,非法轰炸乙国境内的军事目标。“翔飞号”是承担甲、丙两国间航班飞行的民航机,在甲国注册。一日,因天气原因,“翔飞号”在飞往丙国途中偏离航线,误入乙国境内。甲、乙、丙三国都是国际民航组织的成员国,甲、乙之间尚没有双边的航空或航线协定。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翔飞号”是民航机,在顾及安全的情况下,可以自行飞入乙国领空 B.乙国有权要求“翔飞号”立即离开乙国领空

C.乙国无权要求位于其境内的“翔飞号”在其指定安全地点降落 D.在“翔飞号”载客不明的情况下,乙国有权对其使用武器,将其击落

答案:B

解析:国家对其领空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外国航空器进入国家领空须经该国许可并遵守领空的有关法律。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国家可以行使主权,采取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则的任何适当手段,包括要求其终止此类侵犯立即离境或要求其在指定地点降落等,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避免使用武器。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2007)年

29.甲国1999年发生未遂军事政变,政变领导人朗曼逃到乙国。甲国法院缺席判决朗曼10年有期徒刑。甲乙两国之间没有相关的任何特别协议。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法院判决生效后,甲国可派出军队进入乙国捉拿朗曼,执行判决 B.乙国可以给予朗曼庇护 C.乙国有义务给予朗曼庇护

D.甲国法院的判决生效后,乙国有义务将朗曼逮捕并移交甲国 答案:B

解析:在国际法中,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因此引渡需要根据相关的引渡条约进行。当他国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提出引渡时,一国可以自由裁量。所以甲国法院判决生效之后,乙国没有引渡朗曼的义务。根据主权平等原则和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A、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庇护是国家基于领土主权而引申出的权利。决定给予那些人庇护是国家的权利。国家通常没有必须给予哪些人庇护的义务。同时,朗曼的行为不是战争犯罪、反和平罪和反人类罪,不是种族灭绝或者种族隔离罪行,不是非法劫持航空器罪,不是侵害包括外交代表等罪行,所以乙国可以给予朗曼庇护,而不是有义务给予庇护。本题正确答案是B.

30.亚金索地区是位于甲乙两国之间的一条山谷。18世纪甲国公主出嫁乙国王子时,该山谷由甲国通过条约自愿割让给乙国。乙国将其纳入本国版图一直统治至今。2001年,乙国发生内乱,反政府武装控制该山谷并宣布脱离乙国建立“亚金索国”。该主张遭到乙国政府的强烈反对,但得到甲国政府的支持和承认。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国际法中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要求乙国政府在解决“亚金索国”问题时必须采取非武力的方式 B.国际法中的民族自决原则为“亚金索国”的建立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根据

C.上述18世纪对该地区的割让行为在国际法上是有效的,该地区的领土主权目前应属于乙国 D.甲国的承认,使得“亚金索国”满足了国际法上构成国家的各项要件 答案:C

解析: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禁止将武力或武力威胁的方式付诸于任何争端的解决过程。亚金索国尚不是国际法上的国家,所以不适用该原则。所以A项错误,不能选。民族自决原则是指在帝国主义殖民统治和奴役下的被压迫民族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但是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对于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主义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根据。这个问题在国际法中被认为是一国的内部事务,是一国国内法的问题。所以B项错误。割让是一国根据条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一国。割让分为强制割让和非强制割让。甲国的割让行为是非强制割让,是合法有效的。所以C项正确。对国家的承认,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出现这一事实的单方面宣告和认定。这种承认本身并不是新国家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条件。所以甲国的承认,不能使“亚金索国”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条件。所以,D项错误。

31.中国人姜某(女)与甲国人惠特尼婚后在甲国定居,后姜某在甲国生下一女。根据我国国籍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姜某之女出生时未获其他国家国籍,可以获得中国国籍 B.姜某之女一出生就无条件获得中国国籍

C.如姜某之女出生时已获得甲国国籍,她也可以同时获得中国国籍 D.姜某之女出生地在甲国,因而不能获得中国国籍 答案:A

解析:根据《国籍法》第4条和第5条的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

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所以A项正确。

32.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则和我国有关法律,当发生我国缔结且未作保留的条约条款与我国相关国内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何者优先适用 B.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

C.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以公平原则确定优先适用

D.我国缔结的任何未作保留的条约的条款与中国相关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都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 答案:B

解析:目前一般认为,在民事范围内,中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适用。根据《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在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与国内法冲突时,条约可以优先适用。所以A、C的说法错误;B的说法正确。民商事以外的条约,能否在中国国内直接适用,需要根据与条约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条约本身的情况进行具体考察才能做出恰当的结论。所以并不是所有的条约都可以优先适用。D项错误。

33.康某是甲国驻华使馆的官员。与康某一起生活的还有其妻、其子(26岁,已婚)和其女(15岁)。该三人均具有甲国国籍。一日,四人在某餐厅吃饭,与邻桌发生口角,引发斗殴并致对方重伤。警方赶到时,斗殴已结束。甲国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与我国没有相关的其他协议。根据国际法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警方可直接对康某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B.警方可直接对其妻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C.警方可直接对其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D.警方不得对康家的任何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答案:C

解析:根据《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20条的规定,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中国公民,享有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者拘留。中国有关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外交代表的人身自由和尊严受到侵犯。第十四条规定,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辖豁免。外交代表享有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但下列各项除外:(一)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的诉讼;(二)外交代表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务范围以外的职业或者商业活动的诉讼。外交代表免受强制执行,但对前款所列情况,强制执行对其人身和寓所不构成侵犯的,不在此限。外交代表没有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第十五条规定,外交代表和第二十条规定享有豁免的人员的管辖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政府明确表示放弃。外交代表和第二十条规定享有豁免的人员如果主动提起诉讼,对与本诉直接有关的反诉,不得援用管辖豁免。放弃民事管辖豁免或者行政管辖豁免,不包括对判决的执行也放弃豁免。放弃对判决执行的豁免须另作明确表示。康某的儿子26岁,不属于享有豁免和特权的范围。所以警方可以对其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所以C项正确。

34.奥尔菲油田跨越甲乙两国边界,分别位于甲乙两国的底土中。甲乙两国均为联合国成员国,且它们之间没有相关的协议。根据有关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对油田归属与开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油田属于甲乙两国的共有物,其中任何一国无权单独进行勘探和开采 B.该油田位于甲乙两国各自底土中的部分分属甲国、乙国各自所有 C.该油田的开发应在联合国托管理事会监督下进行

D.无论哪一方对该油田进行开发,都必须与另一方分享所获的油气收益 答案:B

解析:底土是领陆和领水下面的部分,理论上一直延伸到地心。国家对于底土及其中的资源拥有完全主权??奥尔菲油田跨越甲乙两国边界,分别位于甲乙两国的底土中。甲乙两国对位于自己底土中的部分享有主权。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B.A、D 选项的说法不符合题意。另外,C项明显错误,联合国托管理事会不具有该项职能,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安理会和大会履行其在国际他管制度方面的责任,并负责监督托管领土。目前联合国的托管制度已经完成历史使命。该项很容易排除。

(2006年)

29.今年是联合国秘书长的换届年,联合国将依据《联合国宪章》选举产生新任秘书长。根据《联合国宪章》,对于秘书长的选举程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由联合国安理会采取关于程序性事项的投票程序,直接表决选出秘书长 B.由联合国大会直接选举,大会成员2/3多数通过

C.由安理会采取实质性事项表决程序推荐秘书长候选人,经联合国大会以简单多数表决通过 D.由安理会采取程序性事项表决程序推荐秘书长候选人,经联合国大会表决获2/3多数通过 答案:C 。

解析: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联合国秘书长人选由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向联合国大会推荐,安理会推荐联合国秘书长人选适用非程序性事项表决程序。而宪章要求,对非程序性事项的决议表决,要求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理事国一致同意。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不投反对票。联合国大会将要表决的事项分为一般问题和重要问题,对一般问题的决议采取简单多数通过;对于重要问题的决议采取2/3多数通过。而联合国大会通过新任秘书长的决议属于一般问题。故本题答案为C.

30.风光秀丽的纳列温河是甲国和乙国的界河。两国的边界线确定为该河流的主航道中心线。甲乙两国间没有其他涉及界河制度的条约。现甲国提议开发纳列温河的旅游资源,相关旅行社也设计了一系列界河水上旅游项目。根据国际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项活动不需要经过乙国的同意,甲国即可以合法从事? A.在纳列温河甲国一侧修建抵近主航道的大型观光栈桥 B.游客乘甲国的旅游船抵达乙国河岸停泊观光,但不上岸 C.游客乘甲国渔船在整条河中进行垂钓和捕捞活动 D.游客乘甲国游船在主航道上沿河航行游览 答案:D.

解析:界河是流经两过之间并作为两国领土分界线的河流。界河沿岸分属两个国家,其水域也由沿岸国进行划分,本题中的纳列温河是甲国和乙国的界河,所以该河流是两国的界水。关于界水的利用和保护一般由边界文件加以规定。一般的,沿岸国对界水有共同的使用权。一国如欲在界水上建造工程设施,如桥梁、堤坝等,应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故A错误;除遇难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外,一方船舶不得在对方靠岸停泊,故B错误;界河分属沿岸国家部分为该国领土,处于该国主权之下,所以渔民一般只能在界水的本国一侧捕鱼,故C错误;相邻国家在界水上享有平等的航行权。故本题答案为D.

31.甲、乙两国为陆地邻国。由于边界资源的开采问题,两国产生了激烈的武装冲突,战火有进一步蔓延的趋势。甲、乙均为联合国成员国。针对此事态,如果拟通过联合国安理会采取相关措施以实现停火和稳定局势,那么,根据《联合国宪章》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只有甲、乙两国中的任一国把该事项提交安理会后,安理会才有权对该事项进行审议

B.在对采取措施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时,若获得全体理事国中1/2.多数的同意,其中包括常任理事国的一致同意,该决议即被通过

C.在对采取措施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时,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任何一国投弃权票,不妨碍该决议的通过 D.只有得到甲、乙两国的分别同意,安理会通过的上述决议才能对其产生拘束力 答案:C.

解析:安理会是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也是联合国中惟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安理会的重要职权包括:促使争端和平解决,制止侵略行为。安理会的职权之一就是促使争端的和平解决,它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相关措施以实现停火和稳定局势。故A错误;联合国宪章将安理会表决事项分为程序性事项和非程序性事项。安理会的每一个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程序性事项的表决采取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对程序性事项以外的一切事项,都需要经包括5个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理事国同意才能通过,因此称为“大国一致”的原则,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不投反对票。而安理会做出采取相关措施以实现停火和稳定局势决定属于非程序性事项。因此要求包括5个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理事国一致同意,故B错误;实践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故C正确。安理会为制止和平的破坏、和平的威胁和侵略行为而作出的决定,以及依照宪章规定的其他职能作出的决定,对当事国和所有成员国都具有约束力,不论该国是否同意。故D错误。故本题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