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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6 15:21:3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案件调查工作中的谈话谋略和技巧

一、谈话概念和谈话的原则 (一)谈话的概念

谈话是纪检监察机关为查明违纪涉案人员的违纪事实和其他有关问题,收集证据,而对被调查人进行面对面的调查取证的基本方法,是依照《案件检查条例》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进行的一种纪律检查活动。

谈话是调查人员与谈话对象面对面的直接“交锋”。尤其是贿赂等案件而言,谈话更具有特殊而重要的作用。因为,在“以人查案”调查模式中,谈话对象口供起着承上启下的用。没有口供,所获的证据就无法验证;没有口供,调查工作就不能继续扩大战果。而获取谈话对象口供的主要途径和方法,就是通过对调查对象的谈话所取得。

以下和同志们探讨的谋略和技巧主要是对被调查人的谈话工作,对案件检查中所涉及的其他相关人员的谈话工作不在我们今天的探讨之列。以下我们称调查人员为“谈话人员”,被调查人员称为“谈话对象”。

(二)谈话的原则

1、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对一切案件的调查工作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谈话工作为调查工作的基础之一,必须首先遵循这一原则。因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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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具有以下特点:如果谈话对象如实供述,可以全面、详细地反映出其作案的动机、目的、手段、过程,因而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直接证据;如果谈话对象辩解,也可以提供证实其无问题或问题较轻的证据和证据线索。二是口供虚假的可能性大。三是口供容易反复,随时可能翻供,甚至时供时翻。所以,谈话人员对口供的正确态度应该是:一要重视,二不能轻信。

2、权利告知原则。

为了保障谈话对象的合法权利,谈话人员询问谈话对象之前,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对调查人员有要求回避等权利。同时,有如实回答提问的义务。

3、禁止非法谈话原则。

刑讯逼供是指从事调查工作的人员,对谈话对象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逼供是制造冤假错案的祸根,它主要产生在人的谈话过程的调查阶段。在谈话过程中应坚持禁止刑讯逼供的原则。还有,谈话工作应有两人以上的工作人员参加,谈话对象如果是女性,应有女同志参加等。

4、尊重谈话对象的人格原则。

一方面,要依法保障谈话对象的合法权利,尊重谈话对象的人格,在谈话期间,应该关心其生活。另一方面,在办理违纪案件中,还要注意办案的方式、方法,避免谈话对象及其家属陷于难堪的境地。在每次谈话过程中,谈话人员都要主动问及谈话对象的生活状况:需要什么物品和药品、家里人在生活上有什么困难等等。在条件允许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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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下,尽量满足其生活需要。

二、围绕任务和目的,如何对谈话对象的心理状态进行分析判断。 我们谈话的目的和任务是为了查明违纪人涉案人员的违纪事实和其它问题,收集证据,获取口供。谈话工作是一场攻心斗智的较量,是一场复杂的心理战。我们面对是具有丰富政治经验和社会经验、高智商的党员领导干部,为逃避调查,我们的谈话对象往往是有备而来。因此,我们的谈话工作的成败,在某种意义上取决于我们能否在智力和心理上战胜谈话对象。也就是说我们如何攻克谈话对象的各种心理障碍,使谈话对象产生供述动机,从而交代违纪事实,这就是我们的谈话最终任务和目的。

为了把握和攻克谈话对象的心理障碍,以便达到我们的谈话目的,我们有必要对谈话对象的各种心理障碍进行分析和研究,在实践中我们总结出谈话对象五种影响供述的心理障碍,如果能很好的把握和克服这些心理障碍,我们就能达到理想的谈话效果。

(一)畏罪心理。这是一般谈话对象都普遍存在的心理状态,在谈话对象的身上表现得比较突出。无论是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百姓,对将要受到的惩罚,害怕和恐惧心理困扰着自己,在谈话时表现为1.拒绝回答。2.反复无常。3.情绪消沉。4.对谈话人员进行反调查。5,“趋利避害”。

首先,要让谈话对象明白其违纪事实和证据并不因拒供抵赖而不复存在,其手段不管怎样狡猾隐蔽,都会留下蛛丝马迹而被纪检监察机关所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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