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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部属京外单位在编在职职工住房补贴情况专项

调查的通知

农办财【2008】11号

为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根据中央财政收入状况以及各地区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进程,财政部决定从2009年开始启动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在编职工住房补贴事宜。为详细了解和掌握部属京外单位在编在职职工住房状况、住房补贴需求及资金来源等情况,根据财政部的统一部署,我部决定开展专项调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本次专项调查的范围包括单位所在地已经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并开始发放住房补贴、且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的部直属垦区和部属京外事业单位,不包括经费自理的京外事业单位、转制科研单位、企业等其它单位。单位所在地已经出台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但尚未发放住房补贴的,暂不纳入调查范围。

二、调查内容

(一)在编在职职工住房情况。指截至2007年12月31日,单位在编在职职工(不含非在编职工,以下口径相同)的住房情况。包括:无房职工人数、住房未达标职工人数、住房已达标职工人数。

(二)在编在职职工住房补贴已发放情况。指截至2007年12 月31日,单位已向在编在职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情况。包括:在职职工住房补贴已发放金额(含已发放的无房一次性补贴、按月补贴、未达标补贴、级差补贴、其他补贴等)、在编在职职工住房补贴已发放人数等。

(三)在编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需求情况。指截至2007年12月31日,扣除已经发放在编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数额后,单位需要解决的在编在职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需求数额。包括:无房一次性补贴资金需求、按月补贴资金需求(此项需求可按当地开始正式发放按月补贴到2007年年

底的资金需求进行统计)、未达标补贴资金需求、级差补贴资金需求、其他补贴资金需求等。

(四)在编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需求人数。指截至2007年12月31日,扣除已经发放在编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数额后,单位需要解决的在编在职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需求人数。

(五)单位可用于住房补贴的资金情况。指截至2007年12月31日,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扣除应当计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及用于发放离退休职工住房补贴后的余额)、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可用于发放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情况。

(六)申请财政拨款金额。指截至2007年12月31日,单位在编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需求总额扣除单位可用于住房补贴资金后,需要申请中央财政拨款的资金数额。

三、调查要求

(一)认真填报相关表格。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认真填报《中央京外事业单位在编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需求及来源情况表》(附件1)。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和海南省农垦总局(简称“三垦区”),以及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简称“三院”)负责组织各自下属京外单位的报表填报工作,并汇总编制下属单位《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需求及来源情况汇总表》(附件2)。相关附件可登陆农业部国有资产管理网(网址:http://zcgl.agri.gov.cn用户名:zcgl 密码:528525)下载。

(二)严格执行政策,如实测算数据。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单位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政策和标准,认真测算单位在编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需求等相关数据,确保填报数据真实无误。部房改办将于近期赴部分单位对其所在地住房补贴政策进行调研,并指导开展住房补贴发放工作。

(三)按时报送报表及相关资料。各单位应于2007年3月10日前,将附件1(三垦区和三院还应报送附件2)报送部财务司一式两份,并发送电子文档至zcgl@agri.gov.cn。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部财务司联系(联系电话:64192589;传真:64192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