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开发商范本)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2 4:11:1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 快乐人家小区 】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条 目的

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环境卫生和秩序,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依法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建筑区划名称: 快乐人家小区一期拆迁安置房住宅小区 建筑区划座落: 广元市快乐村

建筑区划所属物业类型: 安置房 第三条 共有部分的管理、经营及收益分配

(一)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二)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在业主大会设立前,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统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其经营收益用于补充物业管理经费不足。

(三)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的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及年检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条 业主的义务

(一)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或其他相关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的,无权行使业主大会的投票权、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业主知晓并承诺与物业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 (三)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涉及商业贿赂或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以达到非法目的。

(四)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五)对已送达业主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期限内不反馈意见或者未提出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赞成票。

(六)为提升小区品质,保持小区整体美观,规范小区管理。 第五条 物业服务等费用的交纳

(一)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业主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足额交纳。逾期交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1元的标准分段累计向物业企业交纳违约金。

(二)同时业主按时交纳能耗费用、车位场地占用费和车位清洁及设备维护费。 (三)本项目各项收费均未包含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保险及保管费用。

(四)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五)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自用部分和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其他特约服务,应支付费用。

(六)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使用和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条 物业的使用

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实际用途合理使用物业,具体如下: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 (二)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当地主管部门对房屋装饰装修的管理规定;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装修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

(四)建筑外墙不得随意加设原设计以外的影响建筑外观、增加荷重等不安全因素。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预留位置安装;无预留位置的,按照物业企业指定位置安装;禁止将空调的冷凝水直接排放到建筑物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

(六)严禁在无专用设施的阳台栏杆上摆放物品;

(七)爱护公共环境,不得侵占公共绿地和损坏物业区域内的共用设备; (八)商铺户外未设置专门的排烟、排污管道,不得经营餐营业。 第七条 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

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自行车房(棚)以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库)等共有部分。

(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设施设备;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不按规定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

(七)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敞放、敞养家禽、宠物,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等;

(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九)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乱刻、乱涂、设立广告牌等;

(十)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一)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十二)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十三)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物业的维修养护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业主阻挠物业的维修养护造成损失,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申请并经同意,并按期恢复原状;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 (五)物业企业对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

(六)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非使用不当的质量问题或使用功能障碍,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建设单位拒绝维修或者拖延维修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 业主应当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有效通讯地址、联系方式。 第十条 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责任

(一)业主应当自觉遵守本规约的各项规定,违反本规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对业主的违约行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其他业主可督促其改正;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约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十二条 本规约对物业区域内业主和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自业主购房时签字生效。

业主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