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国际公法形考4-003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4 1:04:0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对于为欧洲轴心国家的利益而犯有下列罪行之一者,不论其为个人或为组织的成员,均有审讯及惩罚之权;本法庭对于下列各行为,或其中任何一种行为,有管辖权。犯有此种行为者应负个人责任。

法庭自1945年11月20日开始审讯,共举行了403次公审庭,讯问了94名证人并收到了143名证人的书面证言。法庭还指派了若干委员听取有关各个组织的证据。听取辩护方的101名证人的证言,收到其他证人提供的1809份誓证书。收到了为各政治领导人提出的38000份誓证书,为党卫军提出的136230誓证书,为突击队提出的10000份誓证书,为保安勤务处提出的70000份誓证书,为参谋本部及国防军最高统帅部提出的3000份誓证书,为秘密警察队提出的2000份誓证书。还听取了22名证人为各个组织提供的证言。法庭的审讯活动于1946年8月31日结束,于9月作出判决,并于9月30日至10月1日宣布了判决书。判决书宣布:

①纳粹党的领导团是犯罪组织。因为它是以元首为首的国社党的正式组织,它的首要目的和活动是帮助纳粹党取得和保持对德国的控制。为此而使吞并的地区同化于德国,对犹太人的迫害,奴隶性劳动计划的实施和对战俘的虐待等。依宪章规定这些行为均属犯罪的

②秘密警队和保安勤务处是犯罪组织。因为它被用以迫害和消灭犹太人,在集中营实行残暴和杀人行为,管理在占领区实行不法行为,实行奴隶劳动计划,虐待和杀害战俘等。依宪章规定这些行为属犯罪行为

③党卫军是犯罪组织。因为它被用以进行迫害和消灭犹太人,在集中营里滥施暴行和杀害,在管理占领区中进行非法活动,实行奴隶性劳动计划,以及虐待和杀害战俘。宪章规定这种行为为犯罪行为

判决书中称:突击队、德国内阁、参谋本部和国防军最高统帅部不是犯罪组织。判决书宣布了以下被告人的罪行和处罚:戈林、赫斯、里宾特洛普凯特尔、卡登勃伦纳等13人有罪并处以绞刑。冯克莱德尔有罪并处以无期徒刑。判处舒拉赫和斯比尔有罪和20年徒刑。判处牛赖特有罪处以15年徒刑。判处杜尼兹有罪并处10年徒刑。

因为上述被告人或在第二次大战中犯有宪章规定的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或犯有这三种罪刑之一二种罪行。

判决书宣布沙赫特、巴本和弗立茨无罪并予以释放。 问题:

1.什么是战犯?战争犯罪属于什么性质?

2.为什么说纽伦堡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发展了战争法?

3.纽伦堡法庭审判德国战犯的根据是什么? 4.1946年联合国大会确定了哪7项原则? 5.确立战争罪行的概念及意义是什么?

答:1、战犯指在战争中从事违犯战争法规和惯例行为的实施者,主要包括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共谋者等。战争犯罪是破坏世界和平,危害人类安全的犯罪,属于国际性罪行。

2、因为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实践时国际社会依据国际法对战争犯罪的各种行为进行审判和处罚的成功范例,其不仅创立了惩治战犯的各项原则,还表明建立国际法庭惩治战争犯罪是一种使国际得以遵守和执行的良好形式,为以后建立国际审判罪犯的机制积累了经验。

3、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4、a国家主权平等原则b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c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d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e集体协助原则f普遍遵守原则g不干涉内政原则。 5、战争罪行包括:

(1) 破坏和平罪:即计划、准备、发动或从事一种侵略战争,或违反国际条约、协定或保证之战争,或参与上述任何罪行之共同计划或阴谋

(2) 战争罪:即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此种违反包括奴役或为其他目的而虐待或放逐占领地平民、谋杀或虐待战俘或海上人员、杀害人质、掠夺公私财产、毁灭城市乡镇或非基于军事上需要之破坏,但不以此为限

(3).违反人道罪:即在战前或战时,对平民施行谋杀、歼灭、奴役、放逐及其他任何非人道行为;或基于政治的、种族的或宗教的理由,而为执行或有关本法庭裁判权内之任何犯罪而作出的迫害行为,至于是否违反犯罪地国的国内法,则在所不问凡参与规划或实行旨在完成上述罪行之共同计划或阴谋的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与共谋者,对于任何人为实现此种计划而作出的一切行为,均应负责。这一战争罪行概念的确立是对战争法的一个新的发展。

传统国际法上的战争罪行的概念是模糊的和混乱的。因为实践中除了把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行为定为战争罪外,还把拿起武器进行战斗的平民的有关行为也定成战争罪,甚至把在敌后从事间谍或破坏活动都定战争罪。本案规定的战争罪包括了传统的狭义的战争罪但明确了它的界限是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同时还增加了两种新的罪行,即破坏和平罪和违反人道罪。从而扩大了传统战争罪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