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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
一、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
1. 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国务院批准
2.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7000万元以上的,须经国务院批准)
3. 省直厅(局)级单位和地、县级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4.地、县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地级人民政府(行署)批准
二、城市主干道路项目
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40米,中等城市55米,大城市70米。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主干道路确需超过70米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应有专项说明 三、城市游憩集会广场项目
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1公顷,中等城市2公顷,大城市3公顷,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5公顷
四、住宅项目
1. 宗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7公顷,中等城市14公顷,大城市20公顷
2.容积率不得低于以下标准:1.0(含1.0) 五、农林业项目
1.普通刨花板、高中密度纤维板生产装置不得低于以下规模:单线5万立方米/年 2.木质刨花板生产装置不得低于以下规模:单线3万立方米/年 3.松香生产不得低于以下规模:1000吨/年
4.一次性木制品与木制包装的生产和使用:不得以优质林木为原料;木竹加工项目:木竹加工综合利用率不得偏低
5.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生产线不得低于以下规模:1万立方米/年 6.根雕制造:不得以珍稀植物为原料
7.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加工:不得以野外资源为原料 六、黄金项目
1.独立氰化不得低于以下标准:日处理金精矿100吨,原料自供能力50% 2.独立黄金选矿厂不得低于以下标准:日处理矿石200吨,配套采矿系统 3.火法冶炼不得低于以下规模:日处理金精矿100吨
4.独立堆浸场不得低于以下规模:东北、华北、 西北地区年处理矿石10万吨、华东、中南、西南年处理矿石20万吨
5.采选不得低于以下规模:日处理岩金矿石100吨
6.砂金开采不得低于以下规模:年处理砂金矿砂30万立方米 七、其他项目
下列项目禁止占用耕地,亦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 1.机动车交易市场、家具城、建材城等大型商业设施项目
2.大型游乐设施、主题公园(影视城)、仿古城项目
3.大套型住宅项目(指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宅项目) 4.赛车场项目 5.公墓项目
6.机动车训练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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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
一、农林业
1.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生产线项目(持有新兽药证书的品种和自动化密闭式高效率混合生产工艺除外)
2.转瓶培养生产方式的兽用细胞苗生产线项目(持有新兽药证书的品种和采用新技术的除外) 3.松脂初加工项目
4.缺水地区、国家生态脆弱区纸浆原料林基地建设项目 5.粮食转化乙醇、食用植物油料转化生物燃料项目 二、煤炭
1.在国家发布新的煤炭产业政策前,单井井型不得低于以下规模:山西、内蒙古、陕西120万吨/年;重庆、四川、贵州、云南15万吨/年;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9万吨/年;其他地区30万吨/年
2.新建煤与瓦斯矿井不得低于以下规模:高瓦斯矿井30万吨/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45万吨/年(2015年前)
3.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煤矿项目
4.设计的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项目 三、电力
1.小电网外,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
2.小电网外,发电煤耗高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的湿冷发电机组,发电煤耗高于305克标准煤/千瓦时的空冷发电机组
3.直接向江河排放冷却水的火电机组 4.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 四、石化化工
1.新建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
2.新建80万吨/年以下石脑油裂解制乙烯、13万吨/年以下丙烯腈、100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20万吨/年以下乙二醇、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10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乙烯法醋酸、3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天然气制甲醇、100万吨/年以下煤制甲醇生产装置(综合利用除外),丙酮氰醇法丙烯酸、粮食法丙酮/丁醇、氯醇法环氧丙烷和皂化法环氧氯丙烷生产装置,3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综合利用除外)生产装置
3.新建7万吨/年以下聚丙烯(连续法及间歇法)、20万吨/年以下聚乙烯、乙炔法聚氯乙烯、起始规模小于30万吨/年的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2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本体连续法除外)、3
万吨/年以下普通合成胶乳-羧基丁苯胶(含丁苯胶乳)生产装置,新建、改扩建溶剂型氯丁橡胶类、丁苯热塑性橡胶类、聚氨酯类和聚丙烯酸酯类等通用型胶粘剂生产装置
4.新建纯碱、烧碱、3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2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电石(以大型先进工艺设备进行等量替换的除外)、单线产能5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生产装置
5.新建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三氯化磷、五硫化二磷、饲料磷酸氢钙、氯酸钠、少钙焙烧工艺重铬酸钠、电解二氧化锰、普通级碳酸钙、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碳酸钡、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碳酸锶、白炭黑(气相法除外)、氯化胆碱、平炉法高锰酸钾、大锅蒸发法硫化钠生产装置
6.新建黄磷,起始规模小于3万吨/年、单线产能小于1万吨/年氰化钠(折100%),单线产能5千吨/年以下碳酸锂、氢氧化锂,单线产能2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铝或中低分子比冰晶石生产装置
7.新建以石油(高硫石油焦除外)、天然气为原料的氮肥,采用固定层间歇气化技术合成氨,磷铵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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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装置,铜洗法氨合成原料气净化工艺项目
8.新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包括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拌磷、特丁磷、杀扑磷、溴
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肉毒素、杀虫双、灭线磷、硫丹、磷化铝、三氯杀螨醇,有机氯类、有机锡类杀虫剂,福美类杀菌剂,复硝酚钠(钾)等)生产装置
9.新建草甘膦、毒死蜱(水相法工艺除外)、三唑磷、百草枯、百菌清、阿维菌素、吡虫啉、乙草胺(甲叉法工艺除外)生产装置
10.新建硫酸法钛白粉、铅铬黄、1万吨/年以下氧化铁系颜料、溶剂型涂料(不包括鼓励类的涂料品种和生产工艺)、含异氰脲酸三缩水甘油酯(TGIC)的粉末涂料生产装置
11.新建染料、染料中间体、有机颜料、印染助剂生产装置(不包括鼓励类的染料产品和生产工艺)
12.新建氟化氢(HF)(电子级及湿法磷酸配套除外),新建初始规模小于20万吨/年、单套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甲基氯硅烷单体生产装置,10万吨/年以下(有机硅配套除外)和10万吨/年及以上、没有副产四氯化碳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装置,新建、改扩建含氢氯氟烃(HCFCs)(作为原料用的除外),全氟辛基磺酰化合物(PFOS)和全氟辛酸(PFOA),六氟化硫(SF6)(高纯级除外)生产装置
13.新建斜交轮胎和力车胎(手推车胎)、锦纶帘线、3万吨/年以下钢丝帘线、常规法再生胶(动态连续脱硫工艺除外)、
橡胶塑解剂五氯硫酚、橡胶促进剂二硫化四甲基秋兰姆(TMTD)生产装置 五、信息产业
1.激光视盘机生产线(VCD系列整机产品) 2.模拟CRT黑白及彩色电视机项目 六、钢铁
1.未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炼焦项目 2.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铁合金烧结机除外)
3.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12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1200立方米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大于430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2. 4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铁高炉
4.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以下炼钢转炉;公称容量10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新水耗量大于3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
5.公称容量30吨以上100吨(合金钢50吨)以下电炉;公称容量100吨(合金钢50吨)及以上但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大于98公斤标煤/吨、新水耗量大于3.2立方米/吨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
6.1450毫米以下热轧带钢(不含特殊钢)项目 7.30万吨/年及以下热镀锌板卷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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