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7 7:18:1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

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简称企业)更好地支持配合自治区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开展当期监督工作,确保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企业要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及时、全面地提供监督检查所需信息资料。

第三条 企业和监事会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防止涉密信息资料失泄密。

第四条 监事会要自觉遵守有关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六要六不”行为规范,恪尽职守,依法监督,廉洁自律。

第二章 工作联系规定

第五条 企业和监事会要加强工作联系、沟通,协商确定有关支持配合事项,建立联系制度,明确联系机构、联系人员和方式。

第六条 企业要建立与监事会的工作联系机构(监事会工作联系小组或办公室),由企业有关负责人牵头,办公室(或董事会办公室)、财务、审计、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联系人,分工负责企业重要情况报告、会议通知、财务及经营管理等信息资料报送、监督协同配合、监事会要求纠正和改进问题的整改落实以及其他需要支持配合的工作事项。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及职能部门要向监事会汇报企业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支持配合监事会与企业有关人员谈话工作。

第八条 企业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选举产生职工监事,为职工监事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第九条 企业要为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行政保障,协助监事会做好对所属企业监督检查的联络协调工作。

第十条 监事会要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和企业情况,与企业商定支持配合具体事项和要求,确定重点联系人负责与企业的日常联系工作。

第三章 重要情况报告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要及时向监事会报告涉及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的工作动态,以及出资人关注事项等重要情况。 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的范围、内容、报送形式和时限等,由企业与监事会商定。

第十二条 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利润分配、主要领导人员出国等重要情况应事前报告监事会。

第十三条 涉及企业重要机构及人事变动、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发生重大经营危机、违法违纪违规、法律诉讼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