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一苇之所如”中“之”字释义商榷 - 泸州高中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7 18:38:0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纵一苇之所如”中“之”字释义商榷

◆泸州高中语文教研组 杨文平

[摘 要] 《前赤壁赋》是苏东坡游黄冈赤壁时所写的一篇文质兼美的散文。其中“纵一苇之所如”一句中的“之”字,释义有分歧,争论激烈。笔者认为,通过深入细致地分析该句的句法结构,该句中的“之”字应解释为“到、往”,是一个动词。这样解释较为妥当。

[关键词] 《前赤壁赋》 之 助词 动词

《前赤壁赋》是宋神宗元丰五年,即公元1083年秋,苏轼游览黄州附近的赤壁,触景生情,凭吊古迹,有感而发所写的一篇表达其对江山风物的喜爱和旷达心胸的散文名篇。其中的“纵一苇之所如”一句,教材笼统地注释为“任凭小船飘去”,并未明确地解释“之”字的意义和用法;故在实际教学中,对“之”的解释,语文教师“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有各的处理方式。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三种:一是认为“之”字在这里是用在主谓之间,取消句子的独立性,并未有实在意义;二是认为“之”字在这里仅仅是一个助词,起补足音节(衬音节)的作用,无实在意义;三是认为“之”字应该解释为“到、往”,争论不休。那么该句中的“之”究竟该作何解释呢?

理清该句中“之”的意义,我们一定要全面准确地把握“之”的义项。“之”本为会意字,甲骨文和金文象一足放在起点线上的形状,用以表示从这里向前行去,含有动意,故“之”的本义应为“到……去,往”。如“项伯乃夜驰之沛公军,私见张良”,“奚以之九万里而南为?”等。后来“之”字的意义和用法逐渐虚化,演变成了一个虚词,主要有两种用法。一是作代词,指代人、事、物,一般用作宾语。作代词又分为三种情况,一作人称代词,解释为“他、她、它、他(她、它)们”。“陈胜佐之,并杀两尉”中的之就解释为“他,指吴广”,“愿未及填沟壑而托之”中“之”解释为“你,指赵太后”。“不知将军宽之至此矣中的“之”解释为“我,指廉颇自己”。二指代事物。《列子·汤问》:“操蛇之神闻之,惧其不已也。”其中“之”:指愚公移山的事情。司马迁《史记·项羽本记》:“项王则受璧,置之坐上”,之:它,指玉璧。“三”作指示代词,相当于“此,这,这个、这样的、这种”,如“之二虫又何知?”“均之二策,宁许以负秦曲”。二是作助词,又分为如下几类:①结构助词,释为“的”,如“此非曹孟德之诗乎”中的“之”。②用在主谓之间,取消句子的独立性,无实义,如“师道之不传也久矣”中的“之”。③作宾语前置的标志,无实义,如“孔子云:何陋之有?”。④作定语后置标志,无实义,如“石之铿然有声者,所在皆是也”。⑤作音节助词,起补充音节的作用,无实义,如“扣舷而歌之”“久之,目似瞑,意暇甚”。总之,“之”字本来是个动词,后来主要虚化为助词或代词,其意义用法复杂多样,必须结合具体的语言环境,作相应的准确的解释。那么“纵一苇所如”中的“之”究竟该作何解释呢?

一是认为“纵一苇之所如”中的“之”为助词,用在主谓间取消句子的独立性,无实在意义。其理由是“纵一苇之所如,凌万顷之茫然”为“对文”。“对文”是指古汉语中,有相同结构的上下两句,处于上下句相同语位的词语其词性相同,意义相同或相近的语法修辞现象,又称同义互训。句中与“纵”处于相同位置的“凌”是动词,则“纵”也为动词,释为“放任”。“一苇之所如”充当“纵”的宾语,而“一苇之所如”又为主谓结构,解释为“小船飘荡”。故“之”应解释为“用于主谓间,取消句子的独立性,无实义”。这就如《烛之武退秦师》中的“朝济而夕设版焉,君之所知也”中的“之”一样。对此种解释笔者不敢苟同。首先,“君之所知也”中的“之”并非是主谓间取消句子独立性的助词,而是一个补充音节的助词,无实义。因为该句是一个判断句,“也”为判断标志。“所知”为一个名词性的所字结构,是名词性短语充当谓语的一组成部分。且该句删去“之”字后对表意并无大的影响,故为音节助词,无实义。其次,“一苇

之所如”并非主谓结构,因为“所如”为名词性的所字结构,“所”释为“……的地方”,“如”释义为“到、往”;“所如”合起来解释为“到的地方”,为名词性短语,不可能充当谓语。故“之”不可能是用在主谓间取消句子独立性的助词。

二是认为“之”是一个助词,无实在意义,它似乎可有可无,在句中起补充(衬)音节的作用。其理有如下:一是“凌万顷之茫然”教材解释为“越过茫茫的江面”,显然“之”为定语后置的标志,助词,无实义。根据对文理论,与该“之”字处于相同位置的“纵一苇之所如”中的“之”,肯定也为助词,无实义。其次,“之所”、“之所以”为古汉语的固定结构,“之”可有可无,对表意并没有多大影响,如“苟非吾之所有”,“而吾与子之所共适”,“吾之所以为此者,以先国家之急而所后私仇也”等语句中,删去“之”后,语句还是通顺的,对表意并未有大的影响,故“之为音节助词。但这种貌似理置气壮的解释,存在着如下问题:一是“纵一苇之所如,凌万顷之茫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对文。因为“凌万顷之茫然”中“凌”为谓语中心语,“万顷之茫然”作宾语。“茫然”解释为“空阔渺茫”,“万顷”指广阔的江面,形容词活用为名词,“茫然”作定语修饰“万顷”,应为定语后置句。“之”为定语后置的标志,助词,无实义。而“纵一苇之所如”并非定语后置句,故前后两个“之”的意义和用法肯定不相同。二是“之所”并非古汉语固定结构。在具体的语言环境中,它有如下的一些解释。一是作音节助词,无实在意义,如《左传·僖公三十二年》中的“其北陵,文王之所避风雨也”,《史记·老子韩非列传》中“李斯曰‘此韩非之所著书也’”中的“之”均可删去,语句照样通顺,对表意并无大的影响,为音节助词。二是作结构助词,用在表领属关系的名词或代词与所字结构间,解释为“的”,如苏洵《六国论》中“则秦之所大欲,诸侯之所大患,固不在战矣”中“之”就解释为“的”,全句翻译为“那么,秦国的最大欲望,诸侯的最大祸患,本来就不在战争了”。三是作结构助词,译为“的”。“所”解释为“处所”,如“五谷轮回之所”,就解释为“五谷轮回的处所(地方)”。四是作动词,解释为“到、往”,如《孟子·齐人有一妻一妾》中“蚤起,施从良人之所之”一句前后两个“之”都解释为“到、往”,均为动词。全句解释为“很早起来,暗中跟随丈夫到丈夫到的地方”。就“纵一苇之所如”一句看,删去“之”后,语句表达上是通顺的,但只要仔细推敲,就会出现删去“之”字后的语句句子成分残缺不全,缺少陈述“一苇(小船)”的动词性谓语的语病现象,因为“所如”为名词性所字结构,不能充当陈述“一苇”的谓语。

那么“纵一苇之所如”的“之”字究竟该作何解释呢?本人以为,该处的“之”为动词,应解释为“到、往”。“纵一苇之所如”一句,其句法结构就如同“施从良人之所之”一样,为一典型的兼语句。“纵”为谓语中心语。“一苇之所如”这一主谓短语中,“一苇”采用了借代的修饰手法,代指“小船”,既作“纵”的宾语,又充当“之”的“小主语”。“之”为小谓语,解释为“到、往”。“所如”作“之”的宾语,“如”解释为“到、往”,“所”解释为“……的地方”,合起来解释为“到的地方”。全句应译为“放任小船漂荡到它到的地方”,意译为“任凭小船飘走”。显然,教材的解释为意译,这样翻译简洁凝练,更能表现苏轼月夜泛舟赤壁的惬意自在。

当然,苏轼的《前赤壁赋》是一篇文质兼美的经典性名篇佳作。教学的重点在于指导学生有感情地诵读全文,理清行文思路,体味作者在主客问答的字里行间所蕴含的旷达的人生观,品味本文的音韵美、情境美和以文为赋的构思美。在实际的教学中,我们大可不必像老学究一样,纠缠于一个小小的“之”字的释义辨析。但当有学生询问到该字的意义和用法时,作为老师,就应该站在理性的高度,通过多角度的比较佐证,给学生以正确的解释,以免以讹传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