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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篇一:乡镇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乡镇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一、镇决定重大事项,严格遵守“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实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涉及本镇工作发展目标的重大事项; (二)本镇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本镇政策措施;

(四)规模和费用较大的开支项目;

(五)对工作开展指导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制发; (六)其他人事工作重大事项。

二、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领导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 三、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

(一)咨询论证。职能科室对重大事项要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议题,并报分管领导同意,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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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上会。

(二)会前协调。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不得搞临时会议。议题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进行会前 协调,然后由党委书记决定是否上会。

(三)准备材料。按规定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科室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

(四)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并履行签收手续。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用电话或其他形式通知。

(五)充分讨论。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科室负责人向会议说明有关情况,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中班子成员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意见。

(六)做出决定。党委书记在听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七)形成纪要。会议须形成“重大事项会议纪要”。按照有关规定,重大事项决定在机关进行通报。

(八)重大事项(除保密外)决定后在本机关内部进行公示。

四、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决定的,领导成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及党委书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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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乡镇党委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乡党委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乡党委的决策行为,增强执政能力,提高决策水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乡党委集体研究决策重大事项,要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乡党委、政府、各行政村的领导集体。

第二章议题范围

第四条:本规则所指重大问题为:

⑴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⑵事关本乡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及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⑶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特别是干部的推荐、任免、奖惩、调整,以及党风廉政建设上的重大问题; ⑷与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 ⑸关系社会稳定和本乡全局性、政策性问题; ⑹本单位的党委成员和部门的分工与调整问题; ⑺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土地等项目,金额较大的财、物问题;⑻本单位敏感事项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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