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6 16:49:4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一)1999年6月5日,张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3月被提前释放。2005年5月20日下午,张某将一中年妇女放在自行车栏内的一只皮包抢走,内有现金1800元、身份证一张,张某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抓获,后扭送到当地派出所。派出所民警王某和侯某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当取证结束后,民警王某和侯某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能主动承认错误,认罪态度较好,决定予以取保候审,并由张某的朋友李某(无固定收入)为保证人。

问题:

1、采取取保候审是否恰当?

2、如取保候审,李某是否可以作为保证人?

答:1、不恰当。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2、李某不能担任保证人。《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本案中,李某无固定收入,不符合第(二)(四)项规定,李某不符合保证人的条件。

(二)1997年4月23日晚上10时许,某市棉纺厂女职工张云被强奸。罪犯作案之后逃走,匆忙中留在现场一块手表。事后,张云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了罪犯的一些特征。据被害人反映,罪犯是一名年纪大约在30岁上下的男子,身材不高但身体强壮,满脸胡须。张云还向公安机关提交了罪犯遗留在现场的手表。经侦查人员查看,手表为黑色红莲牌机械表,已经半旧。于是,公安机关以这块手表为线索开始了案件的侦查活动。一个多月之后公安机关找到了手表的主人某公司职员刘俊枫。经公安人员询问,刘俊枫承认手表是自己的,但是声称已经与两个月以前丢失,而且不承认自己犯有任何罪行。但是刘俊枫提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曾经丢失手表。于是,侦查人员认为本案已经证据确凿,随即拘留了刘俊枫。然后公安人员找到被害人张云,告诉她已经找到了遗留在现场那块手表的主人,让张云辨认一下,该人是不是罪犯。张云仔细观察了刘俊枫之后,对侦查人员说:“这个人的身高、体型和罪犯都差不多,而且长相也很象,我觉得就是他。”于是,侦查人员立即作出决定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刘俊枫。

(问题)在这起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公安人员的做法不当之处? 并请说明理由 答:1、对刘俊枫采取拘留措施不当,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2、在主持辨认时采取了单独辨认的方式

3、在辨认之前将被辨认人的有关情况告知辨认人

(三)犯罪嫌疑人江某,男,68岁,农民,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拘留后公安机关发现其患有严重肺结核,经医院检查属实,需要隔离。公安机关遂做出取保候审决定,要求江某提供保证人。江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由其弟做保证人。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江某之弟有一定资财,但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住处较多,行踪极不稳定,因此没有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

问题:

(1)本案中可否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是否正确?

(3)若江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公安机关还可以采取什么处理方式? 答案:

(1)公安机关可以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本案中,江某患有严重的肺结核,理应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是正确的。《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本案中,江某之弟无固定的住处,不符合第(二)(四)项规定,公安机关不同意其做保证人的做法是正确的。

(3)江某若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可通过交纳保证金,而被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据此,我国的取保候审分人保和物保(财产保)两种,若江某无法提供保证人,可选择财产保,交纳保证金。但如江某既无法提供保证人,又无法提供保证金。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纳保证金,又无保证人担保的,可以监视居住。”据此,公安机关可以对江某监视居住。

(四)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人民检察院以“甲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无逮捕必要”,没有批准逮捕。公安局没有将甲释放,便直接将甲呈报了劳动教养。

问:公安局的做法有哪些问题?可以怎么办? 答案:

(1)应当立即释放甲而没释放;甲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不能呈报劳动教养。

(2)公安局应当在接到不批捕决定书后,应将犯罪嫌疑人甲立即释放,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或提请复核,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然后直接移送起诉。

(五)甲与乙系同村村民,因宅基地发生纠纷。2006年7月7日,甲雇凶将乙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乙向某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认为轻伤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应由人民法院管辖,告知乙应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

(1)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

(2)乙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怎么办? (3)本案公安机关能否调解处理?为什么? 答案:

(1)公安机关的做法不正确,应当依法受理。 (2)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公安机关不能调解。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雇凶伤害他人的,不得调解处理。

(六)、一天夜里11时许,王某(男,28岁)在公路上持刀拦截一辆货车,将车门玻璃砸碎,强行将驾驶员许某拖下车搜身,遭许反抗,王某持刀将许捅成重伤,并劫走其身上现金1500元。正在货车车箱里睡觉的姚某和李某听到动静后,下车将王某抓获,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将王某带至公安机关进行审查。

请问:公安机关在办理此案时,应当进行哪些侦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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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讯问犯罪嫌疑人王某;

(2)询问证人姚某、李某和被害人许某; (3)勘验作案现场;

(4)扣押王某作案时使用的凶器; (5)对许某的伤情进行鉴定; (6)对王某的人身进行搜查。

(七)、2006年11月,在Z省H市M区某加油站做加油工的张某(男,26岁,J省Y市B县人)找同乡郭某(男,20岁)闲谈时,郭说:“现在打工赚不到钱,还不如去抢!”张某答道:“抢!我有办法,我工作的加油站只要二三天不来收钱,保险箱里就有二、三十万元钱,最好晚上动手,值班的只有一男一女两个人,我们叫上几个人,逼女营业员交出保险箱的钥匙。”经二人多次商议决定,由郭纠集人员,准备作案工具,张某做内应实施抢劫。2006年12月底,郭某回B县纠集了同乡周某等4人,经多次密谋,决定去H市M区加油站抢劫,并商定了抢劫计划的具体细节,准备了自制火药枪—支,匕首一把。2007年1月20日凌晨,郭等4人途经J省W市汽车站转车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根据郭等人的交代又将张某抓获。根据以上案情,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郭某等人是否构成犯罪?

(2)W市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B县公安机关侦查,B县公安机关应否受理?

(3)假如W市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B县公安机关,而B县公安机关不接受,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1)张某、郭某等人为实施抢劫,多次密谋,并准备了作案工具,为犯罪创造条件,构成了抢劫(预备)罪。

(2)B县公安机关应当受理。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本案B县不仅是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而且是主要犯罪地,所以B县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应当由W市公安机关和B县公安机关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J省公安厅指定管辖。

(八)、2006 年 3 月,张某(男,19岁)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经过研究决定对张某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并交由张某家所在的村委会执行。村委会委托治保主任将张某关押在一个二十多平方米的村委会一间弃用办公室内,不许张某外出,一日三餐由家里人给其供应。在此期间,张某多次企图逃跑,均未遂。治保主任把此情况反映给了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张某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

问题:

(1)对张某采取监视居住是否合适? (2)监视居住执行方式是否正确?

(3)公安机关对张某企图逃跑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是否正确?如不正确,应该怎么做? 答:

(1)张某涉嫌盗窃,根据其犯罪情节,对张某采取监视居住是适合的。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将监视居住执行权交给了村委会是不正确的。并且,监视居住地执行地点应该在犯罪嫌疑人的固定住处或者执行机关为其指定的生活居所。村委会的执行方式,实际上成了一种变相羁押,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是不正确的。

(3)公安机关应当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张某予以逮捕。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项规定。

(九)2000年8月1日,吴某(女,21岁,某公司工人)向X县公安局报案称其于7月31日晚被同事高某(男,45岁)强奸。X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当日对高某刑事拘留。经过三天的侦查,查明,高与吴自97年以来就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吴要高与妻子离婚并与其结婚,被高拒绝,吴便报案称其强奸。侦查人员提取到吴某写给高某的10余封情书,吴、高的几名同事也证实二人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X县公安局于2000年8月10日对高某取保候审,责令高某的父亲为保证人,同时交纳保证金2000元。高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未有违反。X县公安局2001年8月15日解除取保候审,但未退还高某保证金2000元。

问:X县公安局在采取强制措施上有何违法之处? 答:

(1)本案已排除了高某的强奸犯罪嫌疑,不应再对高某取保候审。

(2)对高某决定取保候审时,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3)对高某的取保候审超过了12个月。

(4)在解除取保候审后,未退还高某交纳的保证金2000元。

(十)、2003年11月,王某受上虞市某装饰装璜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聘任,任该公司的江西某市办事处业务员。2004年3月,甲公司与江西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装璜工程承包合同,王某受甲公司的指派,具体管理该装璜工程,期间,甲公司为资金往来需要,将公司的法人章、公司财务章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交给王某,指派王某在该工程所在地银行开设公司帐号。王某在开设帐号后,出于个人目的,擅自购得现金支票一本,并在空白现金支票上加盖公司的财务章及法人章,同时又私刻公司法人私章一枚,加盖在现金支票收款的栏目上,后将财务章及法人章归还公司。2004年4月19日,甲公司又指派王某到房屋开发公司,持公司出具的收款凭证办理总数为10万元的预付款转帐业务。王某办理完转帐后,一面对公司谎称房屋开发公司尚未将钱打进帐号,一面用私藏的现金支票陆续在上虞市将公司帐号上的10万元钱取现。直至2004年5月20日,甲公司发现已打到帐号上的钱被人取走,追问王某,王某才承认已将帐号上的10万元钱在上虞市银行取走后存入个人账户。甲公司多次催要未果,王某隐匿。2004年8月27 日,甲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依法查处。

问:

(1)该案如何定性?

(2)上虞市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3)收到报案后,立案审查的期限以多少天为宜?依据是什么?

答:(1)应定为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有管辖权。因为《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经济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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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地。王某将帐号上的10万元钱在上虞市银行取走后存入个人账户,可以认为上虞市为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所以上虞市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有管辖权。

(3)立案审查的期限以在七日以内为宜。依据是《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的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从本案线索看不为重大、复杂,因此应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为宜。

(十一)某县公安局对一起共同抢劫案件立案侦查,以公安局长韩某为首组成侦破小组,查获犯罪嫌疑人赵某、钱某、孙某涉嫌结伙拦路抢劫。在侦查过程中,孙某聘请的律师李某未与孙某商量,独立提出本案的侦查员张权与被害人是同住一个小区的邻居,关系密切,申请其回避。刑警大队长立即停止了张权的侦查工作,张权为了避免别人的闲话也立即退出了侦查活动,后刑警大队长经审查认为李某提出的要求回避申请不属于法定回避的理由,驳回了回避申请。接着钱某通过其他途径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局长韩某回避,理由是韩某与犯罪嫌疑人赵某的父亲是老战友,关系密切。上级公安机关随即作出了韩某的回避决定。

问题:本案侦查过程中回避程序存在哪些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1)李某无权独立提出回避申请。《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因此,本案中的李某作为孙某委托的律师无此权利独立提出回避申请。

(2)《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因此,对侦查员张权的回避决定作出前,不应停止张权的侦查工作,张权也不应立即退出侦查活动。

(3)《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因此,对侦查员张权的回避决定,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不应由刑警大队长决定。

(4)《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侦查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本案中侦查员张权与被害人是关系不错的邻居,这种邻居关系即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述情形,因此,不应以对侦查员张权的回避申请不符合法定理由为由,驳回回避申请,公安机关对侦查员张权应当作出是否回避决定。

(5)《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因此不应由上级公安机关决定。

(十二)、某案犯罪嫌疑人在2006年3月16日21时45分被传唤到派出所,审查后,被批准拘留,拘留证签字时间是2006年3月17日22时35分。30日16时45分,办案人员在看守所进行讯问,笔录中出现了这样的内容:“问:我们是××分局的民警,你因涉嫌××罪已经被批准刑事拘留,现在向你宣读……。答:我知道了。问:在拘留证上签字捺手印……”。 问:办案人员有什么错误之处? 答:1、传唤的时限是12小时

2、此份笔录反映出拘留证所签的拘留时间不真实。(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必须讯问的本意是防止错拘,不能以宣布刑事拘留式的讯问笔录去应付这一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定程序,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在拘留证上签字捺印之时,拘留这一强制措施即升效,没有程序要求在拘留时一定要有宣读笔录。)

3、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

(十三)、钱星是某制药厂工人,2002年7月5日晚与朋友在某饭馆吃饭时与邻桌的王强发生争执,王顺手抄起餐台上一把菜刀向钱星刺去,钱星反手一推将王强扎伤。巡警110来人,将王强送往医院并将钱星带走。后王强经鉴定为重伤,公安机关于7月6日决定对钱星予以拘留。后于7月30日提请人民检察院对钱星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钱星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于8月10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不服,向检察院复议,未被接受。遂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在此期间,钱星一直被押,直到9月10日,上级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才将钱星释放。

问题:本案在程序上公安机关存在哪些错误,并说明理由。 答:本案中在强制措施的适用上存在以下错误:

(1)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超过了法定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1、2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本案不属于可延长的情况,6日拘留,30日才报请批捕违法。

(2)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错误时,要求复议但不释放钱星的做法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但必须将被拘留人立即释放。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十四)、某居民小区近期屡次发生入室盗窃案件,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将几天来一直在某居民小区外徘徊、游荡的辛某带至派出所盘问。辛某吞吞吐吐,顾左右而言其他,而且拒不讲明他的姓名、住址,后经公安机关多番作思想工作,辛某说他叫张强,住该小区外的一条小巷内。公安机关从辛某身上搜出管制刀具一把和专用撬锁工具若干。辛某假称,他来到该小区是想揽点活,给人做些修理门窗、擦洗厨房之类的杂活。由于不知该小区有谁修理,所以没敢进小区,只是在外面徘徊,准备再过两天就回老家。后经公安机关了解情况,辛某家并不在该省,而且其暂时住所也不在该小区附近,而是在离小区很远的高家屯内。因而,公安机关准备对其采取逮捕措施,并已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问题:(1)辛某是否符合逮捕的条件?

(2)公安机关应对辛某采取什么措施比较恰当? 答案:

(1)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依法逮捕。”而本案中,辛某只是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有重大嫌疑,但公安机关还尚未掌握其他与犯罪事实有关的任何材料。因此,辛某并不符合逮捕的条件。所以检察院不会批准逮捕。

(2)对辛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更恰当一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在本案中,辛某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身上又携带菜刀等危险工具,因而有重大嫌疑,所以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更恰当一些。

(十五)、 汪某,女,19岁,2005年5月2日失踪。其父四处寻找,仍无消息,遂于6月10日向公安局报案,控告同村人唐某(男,25 岁)杀害了其女儿。依据是:(1)唐曾向汪求婚遭拒绝,便怀恨在心,寻机报复。(2)大约1个月前的一个黄昏,汪父从亲戚家回村时曾看到唐急匆匆从村外回家,右手拿铲,左手拎一堆像是衣服的东西。那天,可能就是汪失踪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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