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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6 12:08:3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和分配

摘 要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一直以来在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议较大,学术界有扶养丧失说、夫妻共同财产说、遗产说和近亲属共同财产说等几种学说,司法实务中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因法官对于其性质认识不一致导致的分配结果完全不同。本文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作一比较分析,并对分配谈谈看法。 关键词 死亡赔偿金 性质 分配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社会的发展,诸如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权案件日益增多,而因死亡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后,亲属间因死亡赔偿金的分割纠纷案件不断进入诉讼。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和归属问题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因法官认识不统一导致判决不一致的情况经常出现。笔者对此问题作一探讨。

一、死亡赔偿金性质的不同观点对应不同的分配方式 (一)扶养丧失说。

该学说是指受害人死亡后,其生前依法定扶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被扶养费的被扶养人因此而失去了生活来源,赔偿义务人对此予以赔偿。在计算各种损失时应以被扶养人丧失的生活来源作为计算的依据。其赔偿的范围仅是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即只对受害人的继承人造成的具体的、直接的、积极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侵权责任法》和其司法解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之内,不单

独做为一个赔偿项目。可以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被扶养人未来的生活费的补偿。 依该学说,死亡赔偿金只能是被扶养人专属取得,其他的近亲属和债权人无权主张。 (二)夫妻共同财产说。

死亡赔偿金是一种财产性的损害赔偿,而且死亡赔偿金在性质上并非遗产,该项费用并非死者生前取得的现实财产。但假设受害人未死亡的情况下,其在未来生存年限中能获得财产收入,该收入视为用于家庭生活之用的夫妻共同财产。即:死亡赔偿金可视为受害人家庭预期收入的减少。受害人的个人收入并非全部用于个人消费,除其中个人消费部分以外,其余的收入应当用于家庭共同消费,实际是家庭成员在财产上蒙受的消极损失。依该学说,死亡赔偿金首先去分割一半做为夫或妻的财产。其余的一半以遗产进行分配。 (三)继承丧失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所获得的赔偿为专属于个人的财产。残疾赔偿金即是此种情况下的个人财产。死亡赔偿金即是同性质的赔偿,因其死亡后获得的赔偿,即为遗产。 2009

年《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依继承丧失说,死亡赔偿金做为遗产,按《继承法》的顺位进行继承。若作为遗产,死者对外有债务,遗产须用来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主张。

(四)近亲属共有财产说。

该学说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近亲属的一种赔偿。该赔偿金并不是受害人个人所得。其死后,丧失了权利能力,也不是对受害人本人的补偿。该赔偿金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丧失,是对受害人家庭损失的弥补,对死者家庭利益的赔偿。 依该学说,死亡赔偿金由在近亲属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受害人的债权人无权主张。 二、笔者观点

(一)死亡赔偿金应定性为近亲属共有财产。 1、夫妻共同财产说分析。

根据法律定义: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依据婚姻法理论,夫妻关系始于结婚,终结于离婚或一方死亡。从死亡赔偿金产生的时间和产生的原因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