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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
局文件
浙国税进〔2002〕21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生产企
业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免、抵、退”税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本实施意见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以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按现行会计制
度有关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的时间为准),浙国税进[2001]17号文件停止执行。此前的规定与本实施意见有抵触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各地以前实际操作如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自接到本通知的次月起调整。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试行)》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