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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质重于形式
作者:邓丽琼
来源:《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2011年第06期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内涵
一、实质重于形式在于强调对经济实质的反映。在实际工作中,交易或事项的外在形式或人为形式并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其实质内容。例如,以融资租赁的形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虽然从法律形式来讲企业并不拥有其所有权,但是由于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赁期相当长,接近于该资产的使用寿命;租赁期结束时承租企业有优先购买的选择权,在租赁期内承租企业有权支配资产并从中受益。所以,从实质上看,企业控制了该项资产的使用权及受益权。所以在会计核算上,将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视为企业的资产。
二、实质重于形式修正了对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实质重于形式强调当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与其外在表现不相一致时,会计人员应当具备更好的专业判断能力,注重对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各国的会计核算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资本市场、证券市场等新兴市场逐步发展,一些新的业务如投资、兼并、重组、融资的出现,会计对象的不确定性增加。企业经济业务的复杂化要求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在不同的会计原则、方法和程序之间进行选择。会计人员可以按照交易性质、实质和结果,进行判断和处理,确保信息的相对可靠,从而方便会计信息使用者理性决策。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环节
第一,会计确认。一、资产要素确认。以融资租赁的形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就是这个例子。二、负债要素确认。对产品的售后服务,企业能否在销售产品时确认一项负债?以企业提供售后一定时期免费修理所售产品为例,企业并没有在销售时发生一笔修理费(形式上),但企业所售产品总有一部分需返修。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应在此条件下确认一项负债。但这项负债并不是或有负债,它是由现实交易而产生的。三、费用要素确认。企业若对上述售后服务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则应为:借记产品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贷记应计销货负债(会计实务上可专设一账户核算此类业务)。可见企业在确认一项负债时,同时确认了一项费用。四、收入要素确认。企业根据销货合同,将产品送达客户指定的地点,但未及时收取货款,能否确认一项收入?形式上,企业未收取贷款,但是实质上企业取得了收款权利,实质重于形式,应确认一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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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会计计量。在会计计量时,同样应注重经济实质而不是其法律或人为形式来判定以什么标准计量,记多少金额。如资产减值准备处理,首先要判断资产价值是否可能减值以及减值的程度,若有证据表明资产的可变现净值、市价或可收回金额低于成本,就说明资产已经受损或减值,为了反映经济真实,就应计提准备作减值处理;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之分,而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划分不仅要看其持股比例,更重要的应看其是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还是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无重大影响的实质;再如有的上市公司接受其他企业委托,实施对外股权投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是否采用权益法及合并会计报表,均应按其本身实际投资比例以及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和影响程度加以确定。
第三,会计记录。会计记录就是根据一定的账务处理程序,将已经确认、计量的经济事项或交易正式记入簿记系统,并进行分类整理、加工和转换的会计行为,其目的是为会计处理进入到会计报告环节奠定基础。企业为了充分利用闲置的资金而购入一批有价证券,原来并不准备长期持有,后来因某种原因(如预期该证券市价上扬),而实际持有的时间超过了 12个月,会计记录应否由短期投资账户调整为长期投资账户?从形式上看,这一事项符合长期投资区别于短期投资的时间界定:持有时间在1年以上;但从经济实质看,它仍保持原来的短期投资的目的:为了获取现实的经济收益。这里,投资目的标准与投资时间标准有矛盾,实质与形式不一致。实质重于形式,企业没必要对此进行账户调整。
第四,会计报告。会计报告是以簿记系统加工生成的会计信息的基础,并按照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进一步予以变换,形成一组既可靠又相关的会计信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确认、会计计量、会计记录、会计报告诸环节均有应用。
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与其他核算原则结合运用,起补充和修正作用。在十三项会计原则中,属于起基础性作用的是客观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贯性、及时性、明晰性等原则,属于确认和计量要求的是权责发生制、配比、历史成本、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等原则,而谨慎性、重要性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往往是对上述原则起补充和修正作用。在会计实务中运用这些原则对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往往是多项会计原则相辅相成作用的结果,而不应该是单一原则发挥单一作用。例如,在进行资产减值处理时,有些人认为它仅仅是谨慎性原则的体现,实际上它是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对历史成本原则的修正,以反映真实的资产价值和规避财务风险。在会计政策的选择或变更时,同样也是多种原则作用的结果。《国际会计准则l——会计政策的说明》中指出:“慎重、实质高于形式和重要性,应作为选用会计政策的重要考虑”,其目的也是以反映经济真实为要。对或有事项的处理,则是实质重于形式、谨慎性、重要性、客观性(充分披露)原则的共同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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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当或有事项的实质与其法律形式不一致时,应当根据其经济实质而不是根据法律形式来处理;谨慎性原则要求充分预计可能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不可预计可能发生的收益;重要性原则要求对重要程度不同事项进行区别对待和处理,一般可由其相对金额的大小和其发生概率来判定其重要程度;客观性(充分披露)原则要求财务报表要充分披露影响信息使用者决策的信息,不能在报表内作为具体项目确认反映的,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第二,不能过分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质重于形式”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可靠性的一条很重要的原则。我国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与证券市场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进一步要求之间形成的巨大反差,是该原则出台的背景。它运用得好,有利于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但如果被过分强调,反而又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核实性,甚至为会计人员进行会计处理时主观臆断提供借口,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第三,会计人员应关注会计风险。新会计制度给了会计人员一定的独立精神和专业判断空间,势必对会计人员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当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与其外在形式不相一致时,会计人员要如实反映企业经济活动,就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判断能力。而个人的专业判断能力总有高低之分,因此存在即使会计人员运用专业判断仍有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的实际经济活动、真实反映会计信息的可能性,这就是会计风险。会计风险概念的提出,反过来对会计人员的素质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现代经济生活中需要进行会计处理的交易或事项是纷繁复杂的,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可能对每一交易或事项都做出详尽的规定。如在《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该规定明确了开办费在筹建期和开始生产经营期的处理方法,但并没有明确界定何为筹建期,何为开始生产经营期。虽然税务上作了解释:“所谓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但似乎也不能解决实际工作中筹建期和生产经营期明确区分和正确进行会计核算的问题。有些企业边筹建、边生产,有些企业筹建结束后,很长时间才正式开工生产,以致使企业主管当局、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税务人员在费用摊销和征税问题上各执一词,答案林林总总,五花八门。要在会计上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进行专业判断,看企业是否确实已达到可生产或可经营状态并实际已开始生产或经营,做出正确合理地处理。而实际工作中会计人员的这种职业判断能力并不尽如人意,“财政决定财务,财务决定会计”的计划经济会计核算模式的影响仍然存在,会计人员按图索骥,对财务制度仍然存在着很强的依赖性。
要改变这种局面,会计人员首先必须努力转变会计核算观念。明确会计信息的服务对象,把主要为计划、为政府服务真正转向主要为投资人、债权人、宏观管理和内部管理决策服务,将“探求真相和反映真相作为会计职能的重要部分,而会计师的基本责任是要证明,为事实真假付出审慎的努力。”第二,应注意经验的不断积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关键是要把握实质,而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形式掩盖了实质。要在纷繁复杂的形式、现象中,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地把握实质,除了掌握和领会“实质重于形式”等原则精神外,更重要的是经验的积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