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杭州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9 18:28:1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杭州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实施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杭劳社医[2009]24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9.02.01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杭州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

问题的通知

(杭劳社医[2009]24号)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

根据《杭州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操作问题明确如下:

一、原未参加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农村户籍居民,符合本《办法》参保条件,在2009年3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2009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原符合杭州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 1 / 2

人员和符合杭州市本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居医保)参保条件的非从业

人员,在2009年3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新农合参保缴费手续的,从2009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与杭州市区农村户籍人员结婚,并在杭州市区长期居住的外地户籍人员和其非杭户籍子女,可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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