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13:28:0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和释义 ................................................. 2 二、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 ............................................. 7 四、基金备案 ................................................... 8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9 六、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5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0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7 九、基金的托管 ................................................ 29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 ............................................ 29 十一、基金的投资 .............................................. 30 十二、基金的财产 .............................................. 34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3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0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1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43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43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6 十九、违约责任 ................................................ 48 二十、争议的处理 .............................................. 49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 49 二十二、其他事项 .............................................. 49

一、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并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释 义

在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或基金投资人:

指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指《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指《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指《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销售业务: 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 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

基金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日/天: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募集期: 存续期: 工作日:

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指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指公历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指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