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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2 9:37:0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4、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3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有效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应当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提出,可以 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在调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3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基金份额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在发生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后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本基金的费率具体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提高或者降低招募说明书列明的申购、赎回费率),但必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日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本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造成基金资产净值的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撤销的,基金管理人对未办理的赎回份额,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做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的部分做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4)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重新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投资者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

1、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判决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投资人。

办理非交易过户时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2、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以同一基金账户在多个销售机构申购(认购)基金份额,但在赎回的情况下,必须向原申购(认购)的销售机构申请办理相应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手续。

投资人申购(认购)基金份额后可以向原申购(认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转托管指令,缴纳转托管手续费,转托管完成后投资人方可以在转入的销售机构赎回其基金份额。 3、冻结和解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