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2 21:26:4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修改过的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5日前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修改过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日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开会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1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3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核准: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

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6)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如果原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的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6)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拥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从事基金注册登记、份额存管等业务;

5、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 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因遵守和服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