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专家退休时一次性补贴资格确认(省人力社保厅)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0/24 9:28:5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事项编码:070025200900248503X11330000

高级专家退休时一次性补贴资格确

认服务指南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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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专家退休时一次性补贴资格确认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申请高级专家退休时一次性补贴资格确认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浙劳社老〔2006〕142号):“二、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23、对1997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2006年1月1日后退休仍保持荣誉的参保人员和1997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科技成果奖等奖项的高级专家、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以及1997年12月31日以前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5年以上、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继续按浙政[1997]15号、浙政办[1986]54号、浙政发[1993]227号文件规定实行增发一次性补贴,一次性补贴的计算公式为:劳动模范一次性补贴=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增发比例×180;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一次性补贴=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增发比例×120;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一次性补贴=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增发比例×180”。

(二)《关于有重大贡献高级专家、劳动模范提高退休费标准和劳动模范享受劳模荣誉津贴核准权限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205号):“二、各地、各部门在核准有重大贡献高级专家、劳动模范提高退休费标准和劳动模范享受劳模荣誉津贴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发[1978]104号浙革[1979]154号、浙政办[1986]54号、浙政办发[1996]256号、浙人退[1997]139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不得自行放宽条件。核准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标准,必须依据申报单位提供的高级专家的获奖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聘书复印件办理;劳动模范按提供的荣誉证书或省(部)级以上单位的相关文件办理。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遗失的,必须由申报单位或本人提供确能证明其获奖情况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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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材料。三、有重大贡献高级专家获得集体奖项的(指受奖者只有单位名称,未列主要完成人名单的),应依据原始科技成果申报材料中该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名单,按下列排名确定:国家级一等奖的前15名,二等奖的前9名,三等奖的前5名;省(部)级一等奖的前9名,二等奖的前7名,三等奖的前5名;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奖的前9名;国家部委和省联合科研获奖项目中浙江省课题组的前3名为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社会科学领域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项的,可确定总编、副总编、主编、副主编为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

四、受理机构

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五、决定机构

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在省社保中心参加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

(二)1997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等奖项并于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高级专家。

八、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身份证或社保卡 高级职称证书 1997年底前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等奖项证书 退休高级专家享受一次性补贴资格确认表 十、申请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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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纸质或电子 纸质或电子 纸质或电子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出具及描述 单位 非必要 必要 必要 必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