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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工 材 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2011年03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15606—1995
20081223发布2009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15606—1995《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本标准与GB15606—1995相比有如下差异:
———调整了一些术语,增加了3.5,3.6,3.7,3.8,3.9,3.10,3.10.1,3.10.2,3.11,3.12,取消了原
标准的3.4;
———对4.3和4.4内容的修改;
———删除了原标准第6章和第7章中的具体内容; ———增加了木工(材)车间防火防爆的要求。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州木工机床研究所。 本标准起草人:肖晓晖、郑莉。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5606—1995。 Ⅰ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木工(材)车间的作业环境、平面布置、防火与防爆的要求、设备与安全装置、安全操
作、安全管理与教育等。
本标准适用于原木制材、配料仓库、木制品加工、三板二次加工、木模加工等木工(材)车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893 安全色
GB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5226.1—2002 机械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IEC602041:2000,
IDT)
GB12557 木工机床 安全通则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3 术语 3.1 木工
木材的机械加工,不包括手工和三板制造加工。 3.2
木工(材)车间
单纯的木材加工车间(工厂)、单纯的木制品(木器、木模、模型、家具、门窗、三板的二次加工)制造车
间(工厂),也指木材与木制品综合的加工车间。 3.3 车间(工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