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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争议

【发文字号】鲁高法发[2007]39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7.10.22 【实施日期】2007.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的通知

(鲁高法发〔2007〕39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于2007年9月26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6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审判实践中试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意见,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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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已经2007年9月2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6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及时地审理好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依法维护事业单位和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现就审理涉及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第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通知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通知之日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未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下列事项的争议,不属于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

(一)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职称、职级、职务、考核等产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因公开招聘、招聘考核或者签订聘用合同产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聘任问题产生的争议,但聘用合同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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