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青年企业家联合会章程(旧)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4/19 14:09:2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深圳市青年企业家联合会章程(旧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深圳市青年企业家联合会。英文名称为:Shen Zhen Federation of Young Entrepreneurs,英文缩写:SZFYE。

第二条 本会是由深圳市青年企业家以自愿原则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联合青年企业家和社会各界,以服务青年、企业和青年企业家为己任,依法维护企业和青年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发挥青年企业家典型示范作用,引导青年企业家履行社会责任,服务青少年成长发展,服务深圳青少年事业发展,促进企业和青年企业家守法、自律,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关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增强综合服务功能,多方位、多形式地切实为企业和青年企业家服务,引导青年企业家在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的伟大实践中建功立业。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管理单位——共青团深圳市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业务管理单位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和法规对本会的基本路线、主要方针、重大事项等进行监管和指导,在推优荐才、参政议政、维护合法权益、争取政策扶持等方面支持本会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本会是深圳市青年联合会、广东省青年企业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广东省深圳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1001号银盛大厦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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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展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帮助青年企业家提高综合素质,培养、表彰、宣传优秀青年企业家典型;

(二)发挥青年企业家典型示范作用,引导青年企业家履行社会责任,服务青少年成长发展,服务深圳青少年事业发展;

(三)推动青年企业家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内外青年社团的联系,加强青年企业家之间的交流联谊,为青年企业家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术、资金等多方位、多形式的服务,促进青年企业家之间的经济协作;

(四)反映青年企业家的意愿,维护青年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理事与理事大会

第八条 本会实行理事会员制。理事分个人理事和单位理事。单位理事是与本会业务范围、服务功能相似,以青年企业家为主体,并自愿加入本会的社会团体。个人理事是从事企业经营与管理,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符合入会条件并自愿加入本会的社会人士。

单位理事应由其社团负责人出任代表,并指派一名联络员,与本会进行工作联系。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年龄不超过45周岁;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素养和经营管理才能;

(五)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业绩突出,企业规模和企业综合效益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人民币2000万以上有发展潜力的优秀企业;

(六)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照章纳税,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理事入会的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申请人提交工商企业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三)本会秘书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认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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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提交会长会议讨论决定;

(四)会长会议决定接纳申请人为本会理事的,由秘书处通知申请人在三十日内办理理事注册手续。

申请人自注册之日起成为本会正式理事,并由本会颁发由本会统一制作的聘书。本会秘书处于理事注册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本会网站和刊物上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理事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表决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退会的自由。

第十二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期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工作;

(六)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有变更的,及时通知本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 理事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每年缴纳会费10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三)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四)常务理事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五)理事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第十四条 理事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理事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理事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理事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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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六条 理事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理事大会每届两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管理单位批准同意。但延期或提前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对理事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换届时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届中增补时,由会长会议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理事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延期召开,但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大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大会必须有全体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出席理事大会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理事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和表决。理事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和表决的,应于理事大会前将有效授权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

理事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理事公告。

第四章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为理事大会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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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机构,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依照理事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理事大会;

(二)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并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臵,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对理事的处分,提议对理事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秘书处组成人员的薪酬事项;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本会季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十一)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三)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四)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五)会长、(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应当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举行,其决议应由出席的常务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涉及本会重大事项,应由出席的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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