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青年企业家联合会章程(旧)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7 5:43:0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第五十四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应根据市场化原则,参照本行业工资待遇水平,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实际情况,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会长同意,报会长会议研究确定。

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离退休制度,按照国家和深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业务管理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理事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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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2年3月9日六届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业务管理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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