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厦门大学网络教育企业税收筹划复习题资料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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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网络教育2015-2016学年第二学期

《企业税收筹划》课程复习题

名词解释题:

1、税收筹划:

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法,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对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旨在减轻税负的谋划和对策。 2、税基减税技术

是指通过合理合法地运用各种税收政策,使税基由宽变窄,从而减少应纳税款的技术。

3、有效税收筹划理论:以“税后收益最大化”为目标,在 实施“税后收益最大化”

这一决策准则时考虑税收的作用。

4、节税

又称税收节减,是指以遵循税收法规和政策的合法方式少交纳税收的合理行为。

5、税率减税技术

税率减税技术是指通过多种税收政策合理合法的动用,是纳税人的适合税率由高变低,从而减少应纳税款的技术。 6、税收套利

税收套利,简而言之,就是在总投资为0的前提下,通过一种资产的买进和另一种资产的卖出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7、延时纳税: 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延期纳税而相对节税的税收筹划。 8、小型微利企业

通常指自我雇佣(包括不付薪酬的家庭雇员)、个体经营的小企业 9、混合销售:指企业的同一项销售行为即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

务,而且提供应税劳务的目的是直接为了销售这批货物而做出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联的从属关系。

10、兼营

指纳税人既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11、节税点

12、税收筹划绩效评估

税收筹划绩效评估是指以税收筹划的实施过程及结果为对象,通过对影响,反映税收筹划质量的各要素的总结和分析。 案例分析题

1、筹划不当受到惩罚的税收筹划案例

2014年1月12日,A公司孙老板接到税务机关下达的税务稽查处理和税务处罚决定书时,痛哭流涕,惭愧地说:“都是筹划惹的祸,万万没有想到,筹划不成,反遭罚款!这一折腾,我的公司可全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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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A公司是一家生产汽车配件为主的私营企业,2013年1月8日开业,拥有资产362万元,现有职工48人,A公司主要供货来源是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C公司,A公司产品主要销往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B公司。公司成立之初,企业领导并没有在产品质量上和生产成本上下功夫,而是一味地要求降低税收成本,研究税收筹划。为此,公司领导让财务人员对公司今后的税收进行了筹划,很快,财务人员就设计了几个筹划方案供选择。

第一个方案:A公司暂不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从事生产经营,2013年度计划共购进原材料3432吨,价税合计1029.6万元;生产销售产品7700万件,实现含税销售收入1448万元。那么,A公司2003年度应缴纳的增值税=1448÷(1+6%)×6%=81.96(万元)。 第二个方案:A公司马上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身份从事生产经营,2003年度计划共购进原材料3432吨,价税合计1029.6万元;生产销售产品7700万件,实现含税销售收入1448万元。那么,A公司2003年度应缴纳的增值税=1448÷(1+17%)×17%-1029.6÷(1+17%)×17%=210.39-149.6=60.79(万元)。

第三个方案:A公司不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在生产经营时,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身份购进货物,以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销售产品。A公司每次购进货物时凭B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从C公司购进货物,销售货物时仅就加工费这一部分到国税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货物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到国税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销售货物时,全部由销售方A公司转交给B公司,作为A公司销售货物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在购销货物的过程中,所有购进的原材料和销售的货物全部用现金结算。

A公司2013年度计划共购进原材料仍然是3432吨,价税合计为1029.6万元;生产销售产品仍然是7700万件,实现含税销售收入还是1448万元。 那么,A公司2013年度应缴纳的增值税=(1448-1029.6)÷(1+6%)×6%=23.68(万元)。 从以上不难看出,第二个方案比第一个方案少纳增值税21.17万元;而第三个方案又比第二个方案少纳增值税37.11万元。所以,第三个方案最佳,第二个方案次之,第一个方案最差。A公司最终采纳了第三个方案。

然而,第三个税收筹划方案恰恰是失败的,它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经税务稽查人员查证核实,A公司2013年度共从C公司购进原材料968.56万元(含税),全部从对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B公司已按规定申报抵扣。A公司2013年度共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382.54万元(含税),其中到国税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413.98万元(含税),并按规定已经申报纳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之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也就是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行为,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因此,该企业少纳增值税548241.51元[(1382.54-413.98)÷(1+6%)]×6%.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该企业的这种行为已构成偷税,税务机关除让其补缴税款548241.51元和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外,还对其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文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所以,税务机关对B公司已抵扣的税款1407309.40元[968.56÷(1+17%)]×17%],作出了补缴税款和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

据此,A公司在税收筹划时,违反了税法的有关规定,不但自己受处罚,而且还把自己的客户B公司也牵连进去,让自己的客户也蒙受了巨大的损失,这其中的教训是深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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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提醒纳税人,要依法诚信纳税,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千万要把握好税收政策,吃透相关精神,切不可盲目从事,只顾节约税收成本,不管税法规定如何。

2、刘某系一高级软件工程师, 2015年9月获得某公司工资类收入38500 元。试做出降低税负的筹划方案(不考虑社会保险)。

答:如果刘某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其应纳税额是:(38500-3500)×25%-1005=15145(元)

如果刘某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应纳所得额为:38500×(1-20%)×30%-2000=7240(元)

因此,朱先生与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或采取某些可能的措施,使其与该公司没有稳定的雇佣关系,将工资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则他可以节省税金7905元

3、2015年8月份光辉家电公司向某电子有限公司销售电器产品1万件,不含税售价100元/件,价外运输费用10元/件,该批产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8万元(其中自营汽车耗用的油料及维修费可抵扣进项税额8000元)。

请问8月份光辉家电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是多少并为其作出税收筹划。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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