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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民事诉讼的发展历程及对中国的民事诉讼立法的影响

作者:汤少新 蔡肖文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5年第28期

摘 要:本文以日本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历程为线索,论述日本引进大陆法系国家法国、德国的民主诉讼法进程,以及之后在国内适用过程中根据本国国情进行了四次比较重要的修订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介绍了中国民事诉讼法的渊源及发展历程,分析出日本民事诉讼法对中国民事诉讼法立法的重大影响。通过研究日本民事诉讼法立法的的经验教训,反思我国民主诉讼法的立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我国民主诉讼立法的粗浅看法。 关键词:日本 民事诉讼 中国民事诉讼 立法 借鉴 一、效仿法国法——失败的变法尝试

在明治维新之前,日本并没有专门的、现代意义上的民诉法1 。日本早期追随中华法系,民事案件按照单行法进行,并广泛适用传统的和解方法2 。明治维新时期,为了废除德川时代的政治体制(称为“幕藩体制”的一种封建体制),和修改德川幕府与欧美列强之间订立的不平等条约,日本向欧美列强社会意识形态靠近,明确承诺要尽早根据欧美各国的法律原则完善基本法典。于是日本便走上了学习发达的英、美、法、德诸国,构建新的制度框架的道路,以此表明己方国家形态不落后,以期减少与欧美列强平等交往的阻碍3 。具体在立法方面,作为法律近代化标志之一的民事诉讼法,日本民事诉讼法最初的效仿对象是在当时具有最高立法水平的法国民事诉讼法。从1872年开始,在时任日本政府顾问、巴黎大学法学教授保阿索那特等人指导下4 ,日本以《法国民事诉讼法典》为蓝本,制订了民事诉讼法草案。然而,由于日本国情与早已完成资产阶级革命的法国,在经济、政治、历史文化传统方面都具有较大差异,因而从法典的编纂之初,就受到了朝野上下的强烈反对,效仿法国法被迫暂缓5 。到了1889年,日本学习德国普鲁士钦定宪法,制定了国家基本法——宪法,加之在普法战争中法国战败,法国法在日本的影响迅速失势。 二、向最强者学习——继受德国民事诉讼

美国学者鲁思·本尼迪克特在他的著作《菊与刀》中剖析了日本的这种民族特性——只向强者屈服。对德国民事诉讼的继受也可以看作是日本在内忧外患的情况下,在制度方面对强者做出的主动的妥协。一方面,完成德国统一的普鲁士的法律在理论上是最先进的,它在很多方面已经超过了大陆法系的鼻祖——法国法,引得人们纷纷效仿;另一方面,德国无论是在政治还是社会条件上也更加接近日本的君主立宪制。于是,原本向法国学习的那一套在国内几经波折行不通后,日本又将目光转向了德国法。在民事诉讼法方面,日本从普鲁士邀请了参事官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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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效仿德国民事诉讼法典拟订了法典草案,并在德国人莫塞的参与下制定了具有浓厚德国色彩的立法草案6 。

1886 年完成的《德肖草案》,其中心内容是以德国 1877 年《民事诉讼法》为蓝本,虽暂未被国会通过和付诸实施,但1890 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其实就是1886年《德肖草案》稍做修改后的产物。这部《民事诉讼法》是日本近代第一部民事诉讼法法典,虽然在一些关键的问题上,日本民事诉讼并未完全继受德国法,如关于离婚诉讼等人事诉讼就与德国法不同, 1890年民事诉讼法一开始就没有关于这方面的规定。但从大体上看可以说是德国民事诉讼的姊妹篇,十分相像,甚至有人说日本民事诉讼法照搬德国法典,只是将德文翻译成日文罢了。在当时的日本国情下,由于急速地引入最先进的诉讼机制,而国内却缺乏发挥诉讼机能的相应的基础,导致法典在实际运用上过于繁杂,完全按照法典原文甚至会带来审判迟缓。 然而,我们不能因此否认日本及德国的立法者参与这部法典的编纂做出的巨大努力。今天看来,日本现行《民事诉讼法》中使用的大部分术语基本上与1890年的法典没有太大的变化。当初立法者大胆引入如此先进的诉讼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法律的前瞻性考虑,这点也无可厚非。因为法典起草者认为,从长远来看,随着日本的生活变化,这些法律会渐渐符合实情 7。

三、日本民事诉讼法的变迁及其修订

民事诉讼法典在日本的适用似乎并没有像法典起草者当初考虑的那样渐渐符合实情,相反,在民事诉讼法实施后不久,就遭到了程序繁杂、难以运用等批评,修改法律的呼声越来越大。在此仅介绍其中比较重要的几次修订为以下:1926年修订、1948年修订、1996年修订和2003年修订。 (一)1926年修订

为了解决《民事诉讼法典》在实际运用上突显的诉讼迟延的问题,加快诉讼进程,日本根据当时最新的德国、奥地利的民诉法,从《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不久,日本便时断时续地对《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编至第五编的判决程序部分进行全面修改,修改后的法典于1926年公布,192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加剧,日本政府被迫中断了对其余编章的修订。 (二)1948年修订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1946年,日本政府根据联合国司令部的指示,制定了新的宪法 8。新的宪法中规定了一系列原则,如司法独立、法院的违宪审查权、保障受裁判的权利和裁判公开原则。作为国家的最高法,这些新制定的宪法原则对民事诉讼法修订动向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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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宪法实施不久后的1948年,日本为了适应新宪法及法院法的重大调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部分修订。此次修订借鉴了英美法系的合理因素,创设了家事审判制作为非诉程序的一种,并设立了相对应的家事法庭。修订后的法典总体上具有排除职权主义、强调当事人主义的倾向,但法典的整体体系和原则还是与德国民事诉讼一致的。

此后,为了让民众更易于理解和利用法律,1979年制定民事执行法和1989年制定民事保全法作为独立的法典,隶属于民事诉讼法。 (三)1996年修订

自20世纪60年代起,日本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和经济关系的日益复杂,诞生了各种新型纷争,原先的民诉法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虽然历经多次修订,民事诉讼、民事审判的繁琐仍未能解决,民众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热情低下。加之原先旧的《民事诉讼法》使用旧体日语书写,历经百年后很多字的写法都已经改变,给人们利用法律带来诸多不便。上述的各个因素加起来决定了制定新的民诉法是必然的,只是时间的问题。于是从1990年正式开始,成立了民事诉讼法部会,由法务省民事局起草民诉法草案,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征询意见。终于在1996年日本新民事诉讼法制定出台,新民诉法对旧法主要进行了如下的修改:1、完善争论焦点以及证据整理程序;2、扩充当事人证据收集程序;3、创设少额诉讼程序;4、完善对最高法院的上诉制度9 。 (四)2003年修订

为了进一步充实以及加速程序的进行,在2003年日本对1996年的新《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修改的主要内容有:法官有义务有计划地推进诉讼进程;可以驳回违反计划的攻击防御方法;法院内设“专家委员”参与医疗过失、建筑质量等专业性案件的争点和证据整理程序;调整知识产权案件一审(仅为东京地方法院和大阪地方法院)和二审法院(仅为东京高等法院);小额诉讼标的额上限由 30 万日元调整为 60 万日元(相当于目前一般职工 2 个月工资),简易程序上限由 90 万日元调整为 140 万日元 10。 四、现行日本民事诉讼法概况 (一)现行日本民事诉讼法的体例

日本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是1996年6月26日正式公布,并于1998年1月1日生效的日本《新民事诉讼法》。如前所述,自法典制定后直至今日,日本也曾对这部法典进行过局部修改,现今法典的体例和结构概况11 是:法典以“编”为标准分为九大部分,这九编分别是“总则”、“第一审程序”、“上诉”、“再审”、“票据及支票诉讼的特则”、“小额诉讼的特则”、“督促程序”、“执行停止”与“附则”。其中“总则”是对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基本性和共同性问题的规定;第二编至第四编则对一审至再审做了专门规定;第五编至第八编顾名思义,是分别关于票据、支票金钱债权诉讼、小额诉讼、督促程序、和执行程序的专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