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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园林绿化局: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公园精细化、差异化管理,依据《北京市公园条例》相关规定,特印发《北京市公园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16年3月2日
北京市公园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公园精细化、差异化管理,依据《北京市公园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标准的公园应申请登记注册,由市园林绿化局予以确认并公布。
第三条 本市公园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四条 依据《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结合公园管理工作实际,按照公园所承担的主要功能,本市公园分为五类:
(一)综合公园:设施齐全、内容丰富,具有游览、休憩、科研、文体及健身活动等多种功能,可为大多数入园人群的不同需求提供服务的公园,包括市域性综合公园和区域性综合公园。最低控制规模≥5公顷,适宜规模≥10公顷。 (二)社区公园:主要是为一定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侧重开展儿童游乐、老人休憩健身活动的公园。最低控制规模≥0.5公顷,适宜规模≥1公顷。
(三)历史名园: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价值,在一定历史时期或北京某一区域内,对城市变迁或文化艺术发展产生影响,能体现传统造园技艺且已列入历史名园名录的公园。 (四)主题文化公园:以特色主题或文化为核心内容的公园,包括主题公园、植物园、动物园和游乐园等。
(五)生态公园:以原生态或低人为干扰的自然环境为特色,侧重满足市民亲近大自然的需求,兼具科普生态教育功能的公园。包括森林公园、郊野公园、湿地公园等。最低控制规模≥20公顷,适宜规模≥50公顷。
第五条 按照公园品质及管理水平,本市公园分为三级。 公园品质优秀,管理水平高的公园定为一级公园。 公园品质良好,管理水平较高的公园定为二级公园。 公园品质达标,管理水平一般的公园定为三级公园。 第六条 公园类别的确定,由公园管理机构申报,区园林绿化局初定,市园林绿化局确定。本市公园类别确定后原则上不再调整。
第七条 公园等级的确定,由公园管理机构申报,由区园林绿化局依据《公园等级评定细则》初定并上报,市园林绿化局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
第八条 本市公园的等级实行动态评定,首次评定覆盖所有注册公园。每年市园林绿化局组织专家对提出升级申请和新注册的公园进行等级确定,对已经定级公园进行抽检,被抽检公园的品质及管理水平达不到其等级要求的,市园林绿化局将提出整改要求,整改不到位的将予以降级。 第九条 注册公园在分类分级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分区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公园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附件:公园等级评定细则附件
公园等级评定细则
1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包括:基本状况评价指标、运营管理评价指标、创新服务管理评价指标三部分,相应分数分别为100分、100分、30分。
创新服务管理评价指标只有在基本状况评价和运营管理评价得分之和不低于140分时,方可开展此项评定。
1.1基本状况评价指标
基本状况评价指标包括规模、价值、科教文化展示、景观环境品质、设施建设现状、管理机构等6个方面内容。具体评分办法及对应分数根据公园类型的不同,进行相应调整。
1.2运营管理评价指标
运营管理评价指标的制定主要参考近三年《北京市公园事业发展报告》和《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公园精细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资料编制,包括工作计划、文化活动、绿地养护、安全管理、设施维护、卫生保洁、检查整改执行情况、资金支出管理等方面内容。具体评价办法针对不同类型公园管理特点在评分项目及对应分数上进行了调整。
1.3创新服务管理评价指标
创新服务管理评价指标包括公益性服务水平、创新管理建设水平两方面内容。公益性服务水平评价强调公园社会效益的评价,包括公益性服务内容、游客满意度、公众参与度等评价内容。创新管理建设水平评价公园管理单位创新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