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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作者:唐春颖

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08期

【摘 要】现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很多人为了利益的最大化不择手段,把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抛却脑后。而我国民事诉讼中如果丢掉诚实信用原则,那整个市场经济运转将混乱不堪。本文首先介绍了民事诉讼的概念和定义,以及民事诉讼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分析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运用,阐述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以期能够为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助推民事诉讼的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一、引言

人需要讲究伦理道德,市场经济有序运转也需要市场伦理道德来维护,而诚实信用原则是这一伦理在民法上的反映。第十三条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中缺一不可的基本原则。在如此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信用成为我们的一种无形资产。

二、民事诉讼与诚实信用原则概述 (一)民事诉讼概念及特点

诉讼的基本类型之一就是民事诉讼。它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种活动所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1]。民事诉讼是由人民法院审理,有民事案件和济纠纷案。一般指两个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矛盾或者经济利益冲突,私下无法解决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接受立案受理,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人都参加了的活动[2]。民事诉讼的特点有法院依据进行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的审判活动,而活动中法院和各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诉讼法律关系。法院的审判活动和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都对民事诉讼的开始、发展、终结均有决定性的作用和影响。民事诉讼就是解决民事纠纷的基本任务,针对民事诉讼涵义各国对诉讼理论的说法不一。 (二)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更是做人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合同法中也同样适应。只要在日常生活中做到诚信,不管面对什么都是诚信的,法律把这种诚信视为道德的最低要求而上升为法律要求,将诚信法律化了。诚实信用要求从事民事活动的人或单位组织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必须真心实意、做到言行一致,在不侵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行驶自己的权利,履行义务时做到言必行行必果的承诺和法律规定,最后让人与人之间的利益、人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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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之间的利益都得到相应平衡。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是人们在民事活动中最基本的要求。

(三)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确立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中有很多因为合同存在欺诈行为,当事人之间无法达到一致性而诉讼法院请求解决。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有很好的体现,主要为防止当事人使用不当手段欺骗他人,一般在合同成立前、合同履行中和合同履行后来规范的。具体的合同成立前,第42条和43条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首先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当事人没有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责任,这是一种过失责任。在签订合同前,无论合同签订是否成功,双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道熟悉一些商业秘密,不能泄露出去更不能违规使用。如果因为泄密或违规给双方使用造成的损失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订立后在履行中,第60条《合同法》中规定,按照约定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诚实信用是当事人应当遵循的原则,根据合同内容双方当事人有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合同将近结束时,第92条《合同法》也有明确规定:即便合同的权利义务完结了,当事人仍然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有对合同交易的一些列情况给予保守秘密的义务。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运用 (一)多主体参与性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约定成俗的公众原则具有多主体参与性。不但当事人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法官在民事诉讼中行驶国家审判权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审判时,法官也要信守诚实、公正。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恶意诉讼、老赖行为、票据造假等违规违法事件,为了抑制这种不道德行为,促使诉讼参与人和法官在民事诉讼中的端正自己的行为,保证良好的诉讼秩序,提高诉讼效率。

(二)实事求是原则

要求当事人在陈述事例中要实事求是不能说谎虚构歪曲事实,案情必须真实。当事人有真实陈述的义务。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内容。有的国家虽没有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规定,但却有必须真实陈述的要求。有的国家刚好相反,有规定却没有义务。这种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没有规定真实陈述。国外对如何界定真实义务也存在争论。促进诉讼的义务中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不得借故搞拖延来干扰诉讼,应该诚实地帮助法院促进诉讼完成审判。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是促进诉讼的义务。当事人在这一诉讼义务中不能特意拖延时间延误诉讼,而应该积极主动帮助法院完成审判。不得拖延提出攻击和防御方法是促进诉讼的具体体现。 (三)禁止不当获利

当事人不能用欺骗方式达到不正当诉讼来获取不当利益。当事人不能出尔反尔让另一方当事人抱有希望,而后又来反悔,前言不对后语的言论让人反感。这种出尔反尔的行为侵害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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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当事人利益也导致诚信丢失。例如装修公司在家装时,明明说的是半包形式,包工不包材料。但是在装修过程中发现半包不划算,不经当事人同意擅自改为点包,以每天几百元的工价来核算。装修房主和装修公司不能达成一致时,装修房主把装修公司告到法院。装修公司的这种言行不一致为了自己的利益不顾侵害了房主的利益,装修公司这种欺骗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诉讼上权能的滥用,为防止当事人获取不当利益,阻止当事人随意地毫无根据地行使诉讼权利。职能滥用表现在:如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当事人一再要求审理法官回避,延迟审理。有无是否具有正当理由是判断滥用权能的根据之一,诉权的滥用问题是不容易把握的。诉权是一种基本诉讼权利受到宪法保障,诚实信用原则对诉权滥用的处置在外国民诉的实践中是相当谨慎的。诚实信用与诉讼上权能滥用的规制就目前承认诚实信用原则的国家在理论上还有争议。

(四)执法公正性

《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造假、撕毁重要证据,阻止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有用打骂、恐吓、贿赂方法不让证人作证或叫人去做为证,别人不肯就采用恐吓迫使别人作伪证的;有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转移、变卖、销毁的,把被冻结的财产进行转移的;有侮辱、诽谤、诬陷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使用各种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有对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拒不履行的。以上这些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然法官在审理案子的过程也要秉公执法。法官在审理案子时要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还要有善意的理念,不能随意滥用司法裁量权;在审查证据、认定事实的过程中,要做到实事求是、保持中立客观,不能主观地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随便否决;要考虑尊重当事人保证当事人权益的合法更不能搞突然裁判。总之,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要运用得当不能随意更改。 (五)可行性

当人们越来越追求物质利益的时候,很多精神层面的追求被物质冲淡。我们代代相传的诚实信用被追求金钱至上的假冒药品、劣质奶粉所击倒。现今人们被物欲化的思想冲击着内心,要不要倡导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被运用,它的意义重大。我国虽在1986年中的《民法通则》中提出了“诚实信用原则”的理念,但实际操作上还是很欠缺。工业发展带来了社会关系巨大的变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复杂,人们为了争夺利益使得权益冲突和纠纷日益增多,每个人在行使权利之际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这作为诚实信用原则被写进法律条文中。诚实信用原则为法院依职权干涉当事人诉讼权利提供了条件和依据。当事人双方互不相让的对抗是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诉讼中对立的紧张关系在当事人之间形成,当事人在私欲的促使下与其他诉讼参与人有可能采用不法手段、冒险伪造证据、滥用诉讼权利或隐瞒案件事实等手段,使法官产生误解。法官被当事人说的迷迷惑惑的缺乏正确判断[4],忘记要用正确的法律解决纠纷了。如果民事诉讼中不采用诚实信用原则,放任当事人的不法行为,势必增加法院负担和导致诉讼程序的复杂化和诉讼的延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