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8 11:43:5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消防简易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规则
1 总则
1.1 本规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以推进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为目的,统一考评标准,规范考评工作,保证考评质量。
1.2 消防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案卷评查依照本规则进行评分。本规则未规定的,不列入评分范围;案卷制作不符合本规则规定,但符合属地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列入扣分范围。 1.3 案卷评查分为基本要素检查和一般要素检查。
基本要素检查重点针对在主体、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等方面是否存在严重执法问题。 一般要素检查重点针对在文书制作、执法程序、信息化应用和归档等方面是否存在一般性问题。 1.4 检查方法:案卷材料检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核查。
案卷评查实行复核制,至少1人考评1人复核,并应填写案卷评查记录表。 1.5 案卷分值总分为10分,得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10-扣分合计=案卷分数。
1.6 基本要素检查不设负分。凡存在本规则列举的基本要素问题的,每一问题扣5分,且不得评为合格以上档次;同时,还应进行一般要素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扣除相应分值。
1.7 一般要素检查不设负分,每类文书扣分最高不超过1分。扣分分值按照不同文书和问题设定为1分、0.5分、0.2分、0.1分4档,凡存在规则列举的一般要素问题的,扣除相应分数。 1.8 案卷成绩分为4个档次:9分以上(含)的为优秀,7分(含)至9分(不含)的为良好,5分(含)至7分(不含)的为合格,5分以下(不含)的为不合格。 2 基本要素检查
2.1 主体
a) 以非法定执法主体的名义实施消防简易程序处罚的; b) 不具有消防执法身份的人员实施消防简易程序处罚的; c) 被处罚对象不是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
d) 对个人、个体工商户(有法规依据的除外)按照单位实施处罚的。 2.2 事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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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对超过法定追溯期限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的;
b) 当场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材料未载明违法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等,导致消防安全违
法事实不清的。
2.3 法律适用
a) 认定消防安全违法事实或作出处罚决定,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依据的法律、法
规、规章或法条无效的;
b) 认定消防安全违法事实或作出处罚决定,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或条、款、项错误,
或未准确到条、款、项的;
c) 作出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定处罚种类或法定幅度范围规定,无法定情形的。 2.4 执法程序
a) 应当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 b) 当场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未签名的; c) 处罚决定未执行,或无执行情况记载的; d) 当场处罚决定书未依法送达当事人的。
3 一般要素检查
3.1 当场处罚决定书
a) 未印制执法主体名称或名称错误的;(0.2分) b) 未填写文书编号或编号不规范的;(0.1分)
c)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填写不清、不全、不准确的;(0.2分)
d) 认定违法事实填写不全或表述不清,或引用法律依据填写不全或未写全称,或表述不规
范(不会引起歧义)的;(0.2分)
e) 未注明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或填写错误的;(0.2分) f)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或期限告知不规范的;(0.1分)
g) 未依法填写复议、诉讼期限及救济途径,或填写错误、不全的;(0.2分) h) 未载明决定日期,或日期无法辨认的;(0.5分) i) 涂改且未经被处罚人捺指印确认的。(0.5分) 3.2 现场调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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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按照消防安全监督抽查、消防行政处罚等有关案卷的
评查规则执行。
3.3 当事人自行提供的书面材料
a) 材料无消防执法人员在首页右上角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的;(0.2分)
b) 材料字迹不一致或有改动,未注明合理解释,或未经当事人捺指印或盖章确认的;(1分) c) 提供人未在材料末页签名或捺指印的;(1分) d) 提供人未注明提供日期的;(0.5分) e) 材料未附提供人身份证明文件的。(0.2分) 3.4 罚没收据
a) 使用非法定罚没收据的;(1分)
b) 缴款人和决定书被处罚人不一致,无合法理由的;(1分) c) 缴款票据注明执法主体和决定书执法主体不一致的;(1分) d) 缴款金额与处罚决定书中的金额不符,且无合法说明的;(1分) e) 未依法执行罚缴分离制度的;(1分) f) 罚没票据为复印件的。(0.5分) 3.5 非特定文书存在的规范性问题
a) 未使用公安部或其他法定要求的制式文书的;(0.5分)
b) 文书字迹模糊或存在错别字、语法逻辑错误等问题,不影响文书实质内容的;(0.1分) c) 法律文书中执法人员签名为打印的;(0.1分)
d) 使用铅笔、圆珠笔、红笔或其他不能长期保存的笔墨,书写、打印文书的。(0.2分) 3.6 立卷归档的其他规范性问题
a) 未按规定在消防执法活动完结后30个工作日内立卷归档的;(0.5分) b) 案卷封面全宗名称、案卷题名、案卷编号等填写不规范的;(0.1分)
c) 未按照规定顺序装订文书,或卷内目录、文书页号、备考表填写缺项或不规范的;(0.1
分)
d) 卷内有金属物,或压字、掉页现象的;(0.1分)
e) 未采用右齐下齐、三孔双线、左侧装订,残缺破损、小于或大于卷面的材料,未修补、
裱贴和折叠的。(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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