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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的补充
意见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杭政办[2006]10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4.16 【实施日期】2006.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的补充意见
(杭政办〔2006〕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完善多渠道、多方式使用撤村建居村10%留用地政策,发展、壮大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解决好撤村建居农转非居民的生产生活问题,根据《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撤村(乡镇)建居(街)改革试点推行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的意见 》(市委〔2001〕2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试行)》(杭政办〔2005〕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暂行意见的通知 》(杭政函〔2005〕12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市区留用地管理和使用提出以下补 1 / 2
充意见。
一、10%留用地指标应优先用于原村属二三产企业项目,土地出让金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1〕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5号)规定计缴,全额返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按规定予以办理“两证”,但不得上市交易。由市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通过联席会议形式,组织市发改委、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城管执法局、房管局、公安局消防支队、环保局等部门以及相关区政府进行会审,建立方便快捷、规范有序的工作程序。 二、市规划局应做好10%留用地的规划布点工作。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杭政函〔2005〕128号文件规定获取10%留用地指标,因项目建设需要指标数量存在缺口的,可在不超过该村预测留用地指标总量的前提下,由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区政府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按项目需要预支留用地指标,但最多不得超过20亩。 市区非撤村建居村按《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办法 》规定获取开发性安置用地指标,因项目建设需要指标数量存在缺口的,经区政府出具书面担保意见后,也可参照以上意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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