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费结算协议(徐州)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13:17:2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合同编号: 电费结算协议 供电方(甲方):江苏省电力公司 用电方(乙方): 徐州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电 话: 电 话:

双方就供用电的电费结算等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条款如下:

第一条 甲方为乙方安装智能电能表,采用运程费控(即先付费、后用电)方式供电,乙方用电前需到甲方办理电费缴纳相关业务。 1、甲方每日按供用电合同约定的电价标准测算乙方剩余电费余额,当剩余电费余额达到报警阀值时,智能表自动发出报警提示,即指示灯闪烁,甲方通过短信/电话方式通知乙方。 2、乙方应在接到报警提示或通知后,及时续交电费。

3、乙方达到停电阀值后,甲方终止供电;乙方在续交电费后,甲方负责在24小时内恢复供电。

4、由于乙方未及时续交电费引起停电等情况,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由于甲方未及时恢复供电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 首次办理远程费控业务用户,为防止发生接电后立即停电的情况,需根据实际用电情况缴纳预置电费。

第三条 电费余额报警阀值可由甲乙双方事先约定,但不得低于乙方正常用电情况下5天的电量。

第四条 乙方可采取现金、POS机刷卡、现金进账单、网银支付、充值卡的方式预交电费。通过支票、网银支付方式预交电费的,应以甲方确认资金到帐之日为准。

第五条 甲方按抄表例日每/单/双/月 日抄表,遇有抄表例日变更将予以通知。甲方每个抄表周期仍按计费装置的抄表示数结算电费,乙方发生的电费以甲方结算数据为准,预付电费仅作为参考依据。乙方应在供电合同规定的交费日期前结清电费。 第六条 甲方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向乙方发送提醒服务。

(一)短信提醒,联系人: 联系方式: , (二)电话提醒,联系人: 联系方式: 。 乙方应保持手机通讯畅通,如变更手机号码应及时通知甲方,如应乙方手机停机等情况未收到甲方的提醒信息,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对因用电量采集系统或费控智能表故障等原因造成月度抄表结算后仍有欠费的,乙方应在抄表结算后五日内结清,逾期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电费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缴费之日止。居民客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其他客户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乙方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甲方催缴仍未缴付电费的,甲方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对乙方供电。

第八条 乙方不得私自迁移、更动费控智能表或外联计量箱,否则按照《供电营业规定》第一百条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九条 乙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缴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签订的供电合同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居民用户附身份证复印件)后生效,

有效期5年。到期双方协商重新签订本协议、但在未重新签订前,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第十三条 本协议附加内容:

(1)、

(2)、

甲 方 (签章) 乙 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