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3 11:15:0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资金管理的公开和公正,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定》(深发〔2004〕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号)的精神,参照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4〕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科技研发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产业发展资金中用于技研究开发与创新,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资金(包括原科技三项费用、软件产业发展资金)。 第三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主要用于:

(一)公共技术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孵化器、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等优创新与成果产业化环境的项目;

(二)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研发项目; (三)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中间试验与产业化项目; (四)软科学研究项目; (五)对外科技合作项目; (六)技术标准规范研制项目;

(七)经市政府批准的与科技发展相关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四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科研、高新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承担我市重大科研计划项目的外地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研发资金不予扶持: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项目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

(三)项目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调查。

第六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决策的程序,遵循绩效原则、集中原则、放大原则、后评估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七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

部门。

第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根据深圳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科技发展规划,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年度市科技研发预算以及分项预算;

(二)编制资金年度决算;

(三)编制项目管理费预算,并具体管理项目管理费; (四)组织项目预算的申报;

(五)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考察、评审、招标;

(六)安排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并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下达资金计划,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技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组织回收直接发放的无息借款,负责项目实施管理以及项目的绩效评估。 第九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审批市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预算,审查市科技研发资金年度决算; (二)审批项目管理费预算;

(三)参与重点扶持企业认定和重大项目的考察、评审工作;

(四)确定委托借款的金融机构,协助回收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发放的无息借款; (五)会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款;

(六)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绩效评估

(七)负责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其他市政府部门资金的申请和审批情况,向市计划主管部业主管部门通报市科技研发资金的申请和审批情况,加强信息沟通和项目衔接,防止多头申报、审批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 (一)编制项目预算;

(二)落实项目约定的匹配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 (三)对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

第三章 开支范围、支持方式和支出结构

第十一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和项目管理费。

第十二条 项目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示,不得在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交通、住宿等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费是指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部门为组织项目、开展科技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定及项目管理过程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项目指南论证、项目评审、招标、监理、验收、绩效评估、上发布信息、建设资金管理网络系统、项目审计、资金回收相关法律事务及与项目管理相关的费用,不得超过年度市科技研发资金总额的2%,年度预算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第十四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具体项目类型、规模,采取有偿和无偿两种资助具体包括无息借款、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天使资金配套、政策配套、再担保以及奖励等。

给予企业的无息借款与无偿资助之间的比例一般按6∶4的比例执行,具体可根据每年市科技研的投向做相应调整。无息借款的回收经费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累积循环使用。

第十五条 市科技研发资金的使用应当突出重点,向重点行业、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倾斜。

市科技研发资金的60%以上应当用于支持重点企业的研发和公共技术平台建设等项目。市科技研的85%用于支持企业和研发机构的科技创新活动。

在年度市科技研发资金总额中,用于软件产业发展和回国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开展研发工作的资金市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我市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高新技术产业布局和发展按照重点企业筛选标准和条件,确定重点扶持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