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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

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规类别】民事诉讼法 【发文字号】法释[2015]7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5.02.16 【实施日期】2015.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2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5〕7号 2015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3次会议通过) 1 / 2

为了及时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进一步规范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提高审判监督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等规定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再审。不得因指令再审而降低再审启动标准,也不得因当事人反复申诉将依法不应当再审的案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条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一般应当由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九)项裁定再审的;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 (四)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审理,具有民事诉讼法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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