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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财政厅 文件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苏人社发〔2010〕479号
印发江苏省关于将部分康复项目纳入基本
医疗保障范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江苏省关于将部分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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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残疾人 社会保障 康复项目 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0年12月21日印发
共印9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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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将部分康复项目纳入 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实施办法
为更好保障参保(合)人员的基本康复需求,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11号)以及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等五部门《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和康复项目
(一)适用对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需医疗康复的参保(合)人员,需抢救性康复的0-6岁残疾儿童,需适配辅助器具的持证肢体、视力残疾人和0-6岁听力残疾儿童。
(二)康复项目:符合规定的部分医疗康复项目(附件1),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附件2),肢体、视力残疾人和0-6岁听力残疾儿童适配辅助器具(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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