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江苏省关于将部分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实施办法通知(定稿)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 2:29:4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财政厅 文件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苏人社发〔2010〕479号

印发江苏省关于将部分康复项目纳入基本

医疗保障范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江苏省关于将部分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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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残疾人 社会保障 康复项目 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0年12月21日印发

共印9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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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将部分康复项目纳入 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实施办法

为更好保障参保(合)人员的基本康复需求,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11号)以及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等五部门《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和康复项目

(一)适用对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需医疗康复的参保(合)人员,需抢救性康复的0-6岁残疾儿童,需适配辅助器具的持证肢体、视力残疾人和0-6岁听力残疾儿童。

(二)康复项目:符合规定的部分医疗康复项目(附件1),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附件2),肢体、视力残疾人和0-6岁听力残疾儿童适配辅助器具(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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