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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0/20 0:21:2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

教材审查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建设,完善和规范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查和使用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及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教育部令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以下简称地方教材或教材)是指我省普通中小学在实施地方课程计划中用于课堂教学的教材(含乡土教材、专题教育用书及其配套的教学软件、音像教材和除地图册之外的教学图册)。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地方教材不予审查。

第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我省中小学地方教材的规划、初审、审定、复查及管理工作,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地方教材的规划与统筹协调。

第四条 完成编写的地方教材,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通

过,方可在中小学使用。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团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编写适应我省中小学教育教学需要、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

第五条 地方教材的编写审查包括初审、试验、审定、正式使用、复查环节。

(一)初审。教材编写单位或个人完成地方教材编写后,按规定程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初审。

(二)试验。经初审通过的地方教材,应当按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学校进行试验。

(三)审定。完成试验并根据实验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后的地方教材,可按规定时限送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查。

(四)正式使用。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通过的地方教材才能列入全省中小学地方教材目录,供学校选用。

(五)复查。全套教材使用满一个周期(三年或六年)后,编写者必须根据教材使用情况及学科发展情况,对教材进行修改完善,并按规定及时送省教育行政部门复查。

第六条 我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申请初审、审定和复查的受理时间为每年10月10日至10月25日。有关教材编写单位、团体或个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并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过期则当年不予受理。

第七条 地方教材的初审、审定和复查工作采用统一办理、集中办理和专家评审方式进行,办理时限为二十个工作日。若二十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同意,可以延长十日,

延长期限的理由须通过书面或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40个工作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第二章 教材编写

第八条 教材编写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正确的政治观点,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二)能正确理解党的教育方针,了解中小学教育现状和教育改革发展趋势,有较好的教育理论基础,熟悉课程计划和学科课程标准,以及我省地方教材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熟悉当地基础教育发展现状和改革趋势以及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情况。

(三)主要编写人员(主编、副主编)具有相应学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较深的学科造诣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有改革创新精神,对本学科现状及改革发展趋势有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四)了解中小学生身心成长规律,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教材编写业务,文字表达能力强;熟悉并遵守著作版权方面的法律法规。

(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教材编写、试验和修订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公务员不得参与教材的编写工作。 第九条 教材编写的指导思想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符合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地方综合课程的指导纲要(试行)》的要求,以及相应学科的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