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中国法制史》课程作业答案解析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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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中国法制史》课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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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与刑的关系(不少于1000字)

答:中国上古时期社会里,主要有两种社会关系:一是贵族之间的关系,二是贵族与平民、奴隶之间的关系。礼主要用于调整和约束贵族内部的血缘等级关系及其行为,具有指引、规范的功能;刑主要用以维护贵族的统治,控制平民和奴隶的行为,具有暴力的性质。二者性质有别,对象有异,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即此之义。

礼与刑,都体现了立法者的利益意志,建立和维护了宗法等级关系。但二者发挥作用的形式却不同:礼在于区别等级,维持亲和;刑在于禁止邪恶,处罚犯罪。同时,“礼者禁于未然之前,刑者禁于已然之后”,适用不同的情形。周礼作用的发挥,需要刑的配合,还需要其他规范和手段的共同作用,从而构建为“礼治”体系。

礼是我国奴隶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西周的礼是西周初期大政治家周公旦在继承、整理和增删夏商的礼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从而形成适合西周统治需要的,维护奴隶制宗法等级制度的一套完备而严谨的典章制度。

同夏商政权相比,西周的领土范围更为辽阔,人口也有所增加,为了巩固姬周政权,周公创建了奴隶制的宗法等级制政治制度,即根据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进行多层次的分封,从而在奴隶主贵族内部,形成了从周王到诸侯,从诸侯到卿、大夫,从卿、大夫到士的等级森严的金字塔式的上下级结构。这种制度是在奴隶主阶级内部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将人们之间血缘上的尊卑关系、政治上的上下级关系和经济上的赐予与接受赐予关系联系在一起,其本质特征是人与人之间社会地位的等差性。而周礼作为调整西周时期统治阶级内部人们行为规范的典章制度,

既是维护这种制度的道德规范,也是维护这种制度的法律规范,自然也就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等差性,这就是周礼的本质特征。 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是西周时期法律的两种表现形式,二者的作用各有侧重,又相辅相成。 首先,二者有着同一性方面。它们的本质是共同的,体现的都是奴隶主贵族的意志与利益。二者互为表里,礼是刑的基础,刑是依据礼的原则制定的。符合礼的言行,也就得到刑的认可和保护,违背礼的言行,自然会受到刑的否定和制裁。 其次,二者又有着差异性方面。第一,表现在它们的作用不同,礼是积极的规范,它从正面告诉人们应当怎样做,不可怎样做,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防患于未然”;刑是消极的规范,它从反面告诉人们不可以怎样做,对违犯者实施严厉的制裁,“惩恶于已然”。礼和刑从不同角度维护着统治阶级所需要的社会秩序,二者相辅相成,“出礼则入刑”。第二,表现在礼和刑的适用原则不同:礼主要适用于奴隶主贵族范围,刑主要适用于庶人范围,即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当然,“礼不下庶人”并非是说庶人就完全不受礼的约束,而是说适用于奴隶主贵族的礼,不适用于平民百姓(庶人)。庶人之间也并非完全不受礼的调整,只是自有适合于他们生活需要的礼予以规范而已。 “刑不上大夫”也并非是说奴隶主贵族犯罪就绝对不受法律制裁,实际上,即使奴隶主中的王公贵族触犯周王的尊严或安全,危害了国家的根本利益,也必然要受到法律制裁,只不过是他们犯罪时可以享受到庶人们享受不到的种种特殊待遇。后来对犯有死罪的王公贵族,由君主令其自裁,也成为一种待遇,这样做完全是为了维护贵族们的整体尊严。并且,一般不对奴隶主贵族处以残害肢体的肉刑,尤其是不处以宫刑,即所谓“公族无宫刑”。也就是说令人断子绝孙的宫刑不适用于王公贵族。“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即逢诉讼时,王公贵族及他们的夫人不必出庭受审。“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则充分体现了奴隶制法律是公开标明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地位的。

儒法两家关于法治主要思想(不少于1000字)

答:中国古代,一些政治家、思想家提出了多种不同的关于治国方略的主张,并在不同历史时期分别被当时的统治者用于政治实践,在历史上产生了各自不同的

影响。

儒家的礼治、德治、人治主张。

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末期,作为礼治的竭力维护者,孔丘仍主张“为国以礼”,提出并建立了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依归的思想体系,并以此作为儒家的理论基础。所谓礼治,就是指根据礼的原则治理国家。礼包括自西周以来形成的一套礼节仪式、典章制度和行为准则。

在统治方法上,儒家提倡“为政以德”的德治或“以德服人”的德政,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而相对地轻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因“德主刑辅”特别适应封建统治阶级的需要,所以自汉以后,历经唐宋,直至明清,它一直为历代王朝所奉行。

礼治要求维护等级制,就是要突出统治者个人特别是处于“宝塔尖”地位的最高统治者个人的作用;德治内含有要求统治者以身作则,充分发挥其道德感化作用的意蕴,因此,儒家力主人治:其一,主张“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其二,主张举贤才,尊贤使能。孔子说:“虽有周亲,不如仁人。”因此,儒家把选贤、任能放在决定国家治乱的关键之点上加以重视。其三,在人与法的关系上,主张“有治人,无治法”,“君子者,法之原也。”特别强调人的作用:“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可见,儒家言人治,并没有漠礼法和刑在一定条件下的作用,只是更侧重人治而已。 法家的“法治”主张

法家是先秦诸子百家中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法家人物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从早期的管仲、李悝、申不害、商鞅,直到法家集大成者韩非。 法家主张“以法为本”强调君主应独掌立法大权,根据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和时代的需要进行立法,并保持法令的相对稳定性。法令制定后,必须使之成为判断人们是非功过、行赏施罚的唯一标准。

在“以法为本”的前提下,法家强调须使法、术、势紧密结合。法家所谓“势”,即指君主拥有的至高无上的权力和地位。

综上所述,法家的“法治”主张,实质上是维护绝对的君主专制集权的“一人之治”即“人治”或曰“人治底下的法治”。

儒家的人治(礼治、德治)主张,特别是汉以后的封建统治者吸取亡秦之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