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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养犬管理的通告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新政文[2007]20号 【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2.05 【实施日期】2007.0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养犬管理的通告

(新政文[2007]20号)

为促进依法、文明、科学养犬,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现将养犬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加强和完善对市区内养犬的管理工作。

(一)市公安局作为养犬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区内主次干道、游园、休闲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养犬管理,查处犬只扰民;

(二)市畜牧局负责对犬只实施免疫接种、检疫和发放免疫证明; (三)市工商局负责犬只交易市场和其他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市城管局负责对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 1 / 2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所管理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对各区人民政府养犬管

理工作实施目标管理。

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及物业管理企业等有关组织,负责所管理区域内的犬只管理,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有关养犬管理法律、法规、卫生防疫及违规处理等宣传教育工作。

二、市区内居民每户只准饲养一只肩高不超过35公分的小型观赏犬,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公安机关、军事机关、演出团体等单位因工作原因确需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必须实行圈养或拴养,不得在户外遛犬。

三、犬只的饲养单位和个人,必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犬只进行狂犬疫苗预防接种和抗体水平监测,以后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防止疫病蔓延。具体的预防接种由市畜牧局合理安排。不主动为犬只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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