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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现场检查指导意

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银监办发[2009]274号

【失效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8.10 【实施日期】2009.08.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现场检查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274号)

各银监局(海南、西藏除外):

现将《城市商业银行现场检查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银监会。

二○○九年八月十日

城市商业银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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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 为规范城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城商行)现场检查工作,完善城商行属地联动监管工作机制,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银监发〔2007〕55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监管员和主查员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8〕54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属地监管工作中并表局对报告局协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属地监管职责分工及报告路线的规定》(银监办发〔2008〕173号)等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

城商行现场检查工作的总体目标是:统筹兼顾、加强联动,精确制导、提高实效。统筹兼顾是指针对城商行监管点多、面广、链条长的特点,城商行现场检查工作要在属地联动监管框架下,从计划、执行和评估三个环节加强对城商行现场检查工作的引领与督导,依据风险为本监管理念兼顾法人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架构设置与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城商行现场检查工作。加强联动是指充分调动和发挥银监(分)局的主观能动性与积极性,加强现场检查队伍集成和监管联动,并以银监会组织开发的“现场检查系统” (EAST)应用为契机,组织银监(分)局城商行现场检查人员相互学习交流和借鉴,不断挖掘潜力,提高现场检查技能,建立和维护一支战斗力强的现场检查队伍。精确制导旨在加强与非现场监管的互动,通过专项现场检查,一方面验证非现场监管分析中判断和发现的个体银行风险苗头与问题,及时提示银行予以防控和纠正,另一方面通过一定频率的常规(即全面)现场检查尽早发现个体城商行深层次的风险变化与问题及可能危及区域或银行业系统安全的风险隐患与问题,报告同级和上级监管决策层,及时调整和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同时通过监管引领,培育一支专业、敬业和有责任心的城商行高管职业经理人队伍,对检查发现的不履职、不尽职和管理失误给银行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管理人员要给予严肃问责,限制准入直至引咎辞职。提高实效是指要结合会机关“两 2 / 3

员”制度建设和监管组织架构调整与变化,重新梳理和规范对城商行现场检查工作督导

管理的流程、报告线路及联动机制,与城商行非现场联动监管形成良性互动,共同努力提升监管有效性。 二、指导原则

(一)法人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的原则。一是以属地法人机构监管为主导开展对城商行的常规(即全面)现场检查和专项现场检查。由银行监管二部、并表(分)局和报告(分)局负责对城市商业银行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现场检查的立项、组织实施、报告及处罚。二是以功能监管为主导开展的城商行专项现场检查。是指由银监会对口监管部门(如创新监管部、信息中心、统计部和案件稽查局等)部署的列入银监会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及临时布置的专项现场检查,由相关对口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汇总报告,各银监局应在向对口监管部门报送检查报告的同时抄送银行监管二部。

(二)依据风险程度确立现场检查频率和覆盖面的原则。根据城商行法人及分支机构监管评级和风险评估结果,对低风险机构每三年实施一次常规检查,中风险和高风险机构分别每两年和一年实施一次常规检查;此外,新设机构(包括城商行分行和由城市信用社改制而成的城市商业银行)开业一年以上的需进行常规检查。根据非现场监管立项的专项检查按完整监管周期(通常为公历年)列入下一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低风险机构是指法人监管评级2级以上,分支机构监管评级2级以上的城商行及其分行和异地支行;中风险机构是指法人监管评级为3或4级,分支机构监管评级为3或4级的城商行及其分行和异地支行;高风险机构是指法人监管评级为5或6级,分支机构监管评级为5或6级的城商行及其分行和异地支行。

(三)提高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和准入监管协同效力原则。各级城商行现场检查部门在制定年度现场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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