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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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郑州市城市规划局

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三章 用地规划控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居住用地(R); 公共设施用地(C); 工业用地(M); 仓储用地(W); 对外交通用地(T); 道路广场用地(S);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绿地(G); 特殊用地(D);

(一)、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1、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2、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3、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4、第四类居住用地(R4),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